|
||||
現年14歲的小鄭是四川人,2012年暑假來到父母打工的桐鄉,7月12日中午,小鄭等四個小夥伴在其中一個家長的帶領下來到張某經營的位於桐鄉屠甸某村農民公園內的露天游泳池,購票後進入游泳池。小鄭站到游泳池邊跳入,不慎致右小腿受傷。送往桐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後診斷爲右脛腓骨下端骨折,經司法鑑定,小鄭構成人身十級傷殘。
因與游泳池管理人員就醫藥費賠償交涉無果,小鄭向法院提起訴訟。小鄭父親張某認爲,當天游泳池的水位太低,張某對經營的露天游泳池應確保安全,張某在游泳池僅放了少量水的情況下就對外營業,致使小鄭在跳入游泳池後受傷。而被告張某則認爲不存在管理方面的過錯,不願承擔責任。該案經法官釋法析理,最終以調解結案,張某一次性賠償小鄭1萬元。
法官說法:
游泳池對外經營過程中應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露天游泳池既沒有配備救護員,也未在明顯位置標註水位深度,因此,泳池管理方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而小鄭作爲未成年人,其父母應起到監護責任,同時,當時小鄭已滿14週歲,對自己的行爲應有一定的辨認能力,因此小鄭和其父母也應承擔責任。(蔡秀敏張亮)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