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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經查,2013年5月23日18時許,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在其家中趁其丈夫謝某某不備,持刀對謝某某頭部連砍數刀,案發後經鑑定黃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發時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提出對康某某強制醫療的意見並移送至寶坻區檢察院。院案件管理辦公室對該起案件管轄範圍、強制醫療意見書、精神病人鑑定意見書、案卷相關材料及是否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類罪名等內容進行了程序性審查,經綜合審查後,認爲符合受案條件。依照刑事訴訟規則第154條規定,將案卷材料移送至公訴部門。2013年7月16日,院公訴部門依法向區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經審理,區法院於8月13日對康某某作出了強制醫療決定。該案的成功處理,爲辦理強制醫療案件積累了經驗,同時對證明標準不明確、如何適用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法定代理指定等問題的規範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