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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蘭州8月24日專電(記者白麗萍)甘肅近日出臺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規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申請、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等構成犯罪行爲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瞭解,此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針對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其中,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當地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當地常住人口證明且實際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並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實行差額發放,家庭月保障金爲保障標準乘以家庭人口數與月家庭成員各類收入總和之差。
同時,《辦法》對於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作了嚴格規定,對家庭擁有存款、機動車輛、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鋪、有價證券、股票、債權等家庭財產超出當地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拒絕就業的;不如實申報家庭信息的;家庭經濟狀況未經覈查的;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申請人都不予保障。
此外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過指定銀行按月實行社會化發放,民政部門按照實際保障人數將相關材料報同級財政部門審覈,由財政部門通過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直接劃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賬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以縣(市、區)爲單位,專戶管理、專賬覈算、專款專用。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應當依法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