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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問題頻出,監管不力是首因。法律規定,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但實踐中,很多離譜的採購行爲正是某些地方的財政部門所爲,即便買家不是財政部門,顧及到低頭不見擡頭見的“近鄰”感受,財政部門也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政府“陽光采購”仍需法律糾偏
近日有網友爆料,雲南大理州安監局的一份設備採購清單上列有LV品牌的“裝備箱”,引來媒體及公衆圍觀質疑。對此,大理安監局局長迴應稱採購單屬實,只因其工作人員不知道LV是奢侈品牌稀裏糊塗登記上的,該局最終實際選擇了非LV的“皇冠”品牌。
不管大理安監局是否迫於輿論壓力做出這樣真假不明的匆忙迴應,還是確實以一種退而求其次的心態最終敲定了同樣價值不菲的“皇冠”,近年來頻頻曝光的買ipod4當U盤、購豪華按摩椅照顧老幹部、置辦單價超4萬元且未在國內上市的電腦等一系列政府天價採購事件,一次次撩撥公衆神經,使原本初衷美好的政府採購不時跑偏。
兩法規制採購行爲
我國以“陽光采購”作爲政府採購制度始於1996年,初衷在於規避採購單位自行決策、“黑箱採購”的弊端,規範政府採購行爲,同時也期望以此促進宏觀調控和廉政建設。財政部公佈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政府採購規模由2005年的2928億元增加到2010年的8422億元,年均增長23.5%,2011年更是達到1.13萬億元,佔國家財政支出的11%,加上教育、衛生、保障性住房以及鐵路、交通等,超過5萬億元,成爲全球最大的公共採購市場。如此龐大的採購數字,使廣大公衆對政府採購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職能作用愈加關注,政府採購中有沒有水分、有多少水分,便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上升到法律層面。
爲將政府採購行爲納入法治軌道,我國分別於1999年和2002年頒佈實施了《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作爲規範公共採購市場的主要法律。儘管《政府採購法》第10條、第17條等條款中明確規定了政府採購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採購本國貨物,政府採購價格應低於市場平均價格,嚴禁擅自提高採購標準,實踐中不規範的政府採購行爲仍時有出現,主要表現爲採購價格偏高、採購用品與工作無關、採購標準隨意上提等。
三誘因阻擋“陽光采購”
問題採購頻出的各種原因中,監管不力是首因。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而在實踐中,很多離譜的採購行爲正是財政部門所爲,如將ipod4當U盤用的買家即是。即便買家不是財政部門,顧及到同處一個體制內、低頭不見擡頭見的“近鄰”感受,財政部門也會對其他政府部門的採購清單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實現採管分離,政府採購中心依然隸屬在財政局下,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必然阻擋照進政府採購的明媚陽光。
同時,法律缺失也是政府採購陷入被動的障礙之一。一方面,在目前的政府採購立法上,過於偏重過程、程序、方式和合同之類,而對應該採購什麼、採購多少、爲何採購等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沒有涵蓋採購的標的、程序、審覈、結果等全過程。對於政府採購當事人法律責任的追究,多以行政處分進行處理,懲戒威懾力度不足以止住不規範採購的腳步。另一方面,對政府採購進行規制的《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在法律適用、法律責任承擔等規定上存在一些衝突。例如前者強調集中採購,後者提倡自行採購;前者規定主管機關是財政部門,後者規定爲發展計劃部門等。
此外,現有的財政制度也給了某些鑽政府採購漏洞的人以機會。儘管我國一再要求加大財政公開力度,一些中央機關公開晾曬“三公經費”也已逐漸由個別部門擴大到多數部門,但財政的公開透明仍然存在重預算輕支出的普遍現象,也就是年初預算公開工作基本都能到位,而年終的經費實際使用情況卻往往沒有公開,即使公開也侷限在中央機關或個別地方政府,公衆只知道政府準備花多少錢,實際花了多少往往不得而知。再加上各級財政的年初預算長期以來普遍存在預算虛大的工作慣性,沒有經過嚴格審查的預算分配便給政府採購留下了靈活操作的空間,公衆對於政府的錢是如何花的更是無從得知。
理性採購呼喚法治助力
如何讓政府採購真正實現陽光采購?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值得我們學習借鑑。在美國,聯邦採購會邀請總檢察長參加。對於政府採購經費有細化的預算制度、具體操作流程和責任部門,政府的每一筆預算、花的每一分錢,都要經過議會的審覈,嚴格把關。政府辦公人員配備設有嚴格標準,連公務招待都有明確標準,每人不得超過15美元。不同級別有不同要求,並且嚴格執行,不得超標。在歐盟和英國的政府採購法律中,對於因非正常因素出現的暫停或中止採購,政府部門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陽光采購、理性採購離不開法治。要想從根源上管住政府採購的手,就必須增加監督主體來源,審計部門和紀檢部門應該及時介入,審計部門對每一項採購行爲嚴格審計,紀檢部門介入調查“離譜”採購可能存在的腐敗行爲。媒體監督和公衆監督也要跟上。同時,配套法律還要跟上,對政府採購的具體標準、採購範圍、審覈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對於政府採購的相關信息,也需要進一步加大公開力度,爲各方監督創造條件。
大理州安監局採購風波曝光兩天後,兩條分別題爲《大理州財政加強管理》、《厲行節約大理州財政部門嚴把資金安全關》的工作信息出現在互聯網上,有錯必改的工作態度多少爲當初的不理性行爲做了些找補。相比主動糾錯而言,更期待政府採購早日走上充滿陽光的理性之路。(作者劉白露單位:北京市西城區法院)
鏈接——
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
政府採購有三類採購對象:貨物、服務、工程。政府採購有四種基本類型:即購買、租賃、委託、僱用。其中,購買特指貨物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政府採購行爲;租賃是在一定期限內貨物的使用權和收益權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採購方轉移的行爲;委託和僱傭是政府採購方請受託方或受僱人處理事務的行爲,工程的招標就屬於委託。
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一)公開招標;(二)邀請招標;(三)競爭性談判;(四)單一來源採購;(五)詢價;(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爲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