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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下午,爲期5天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開幕,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作出規定,消費者網購商品可享“後悔權”,即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無理由退貨,但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拆封的音像製品、軟件、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除外(8月27日《北京青年報》)。
後悔權,在國外被稱爲消費者冷靜期制度,是指消費者根據法律規定對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在合理期限內享有無條件退貨或退出服務的權利。消費者如果基於不知情,判斷錯誤或由於衝動錯選了自己不需要的產品或服務,可以行使後悔權進行救濟。後悔權是一種法定的權利,而並非約定的權利,只要符合法定條件,消費者即可單方行使。後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只能由消費者享有,而經營者不享有。實踐中,有的經營者聲明消費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款,這屬於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合同的一部分,屬於約定的權利,並不屬於後悔權。後悔權不以經營者違約或產品有缺陷爲前提,也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爲條件,只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和期限內,消費者即可行使後悔權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即可要求退貨。
在日常消費中,經營者卻往往因爲商品在自己手中,對商品情況最心知肚明而佔有“賣家優勢”。與之相比,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在市場競爭並不完全充分的情況下,商品信息不完整、價格信號出錯等情況很常見,尤其是一些新興交易方式,如郵購、網上銷售、電視購物等領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時候無法清楚地認識和了解商品的真實性能、品質,往往要等到購買後才發現不如己願。此時如果經營者沒有違約、欺詐,產品也沒有缺陷等情形,消費者通過合同法和產品質量法等法律,均無法解決糾紛。賦予消費者後悔權,其目的在於矯正消費者和經營者因信息不對稱而給消費者帶來的利益失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從而彰顯正義。
賦予消費者後悔權,會對經營者形成無形的鞭策,一些不誠信的經營者就會面臨退貨、換貨的風險。爲避免付出不必要的代價,經營者會盡力維護自己的品牌,使其銷售或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質量過硬、價格合理。有人擔心我國消費者整體素質還不夠高,賦予其後悔權會對經營者造成重大沖擊。衝擊可能會有,但經過陣痛,應該是利大於弊。其實,現在有的經營者允許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貨,可是並沒有多少消費者經常去退貨。後悔權實際上產生這樣一個積極效果:商家主動打破信息不對稱,和消費者分享信息,結果反而降低退貨率,而商品的性價比也更趨於合理。
權利也有邊界,並非所有消費領域都適用後悔權制度。爲防止後悔權被濫用,立法應明確後悔權的適用範圍,對其做必要的限制,將後悔權主要適用範圍侷限於那些信息比較不對稱的交易領域,如以電話銷售、網購、郵購、上門銷售、預付費消費以及事關消費者生存、生活的消費行爲。而對於鮮活產品、藥品、衛生用品、食品、汽車等商品,購買後即使有正當理由也不可再退貨,因爲此類商品退回後再次出售有可能造成安全問題,也會造成不必要的損耗,這對經營者是明顯不公平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充分認識到消費者處於弱勢地位的情況下,通過後悔權貫徹對消費者傾斜性保護,意義重大。當前,在消費領域存在消費信任度低、消費糾紛多、消費維權成本高等特點。把“後悔權”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除了實現法律層面的程序正義之外,還極大彰顯了保護民生消費權益的實質正義。消費者後悔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項特殊權利,其着力點在於避免消費者與經營者利益失衡狀態的出現,有利於提升消費者的地位,使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中能夠獲得公正、平等的對待,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徐小飛)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