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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在緩刑期內仍不思悔改,爲牟取錢財,利用朋友的職務便利,與其結夥竊取一家通信公司生產的手機100部。日前,西青區法院經審理,以職務侵佔罪對該男子判處刑罰,同時決定撤銷其緩刑,一併執行。
男青年趙某系河北省來津人員,曾於2006年4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2011年3月24日22時,還在緩刑期的趙某爲牟取錢財,找到在本市西青開發區一家通信技術公司工作的朋友楊某(已判刑),利用楊某進行貨物掃描的職務便利,在該通信公司庫房內竊取三星牌9003型手機一箱,共計100部。後趙某將所竊贓物變賣,得款3萬元,二人平分後揮霍。經鑑定,被盜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13萬餘元。經被害單位報案,趙某於2012年12月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根據已查明的犯罪事實,法院判決被告人趙某犯職務侵佔罪,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原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撤銷緩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