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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用到哪去了
“社會撫養費”,俗稱“超生罰款”。金額到底幾何,究竟用於何處?這筆“糊塗賬”一直未能算清。
今年7月,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有水向各省級計生委、財政廳申請公開社會撫養費收支及審計信息,近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審計署終於作出了官方迴應。
國家衛生計生委宣傳司副司長姚宏文公開表示,社會撫養費作爲地方財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連同其他財政收入一起,統籌用於本地區各類公共服務和社會事業支出。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則表態,將依法依規辦理關於社會撫養費的信息公開申請。
長期以來,這個前身爲“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的款項,其收支、審計常處於不完全透明的狀態。儘管在諸多場合,它被官方的文件解讀爲:“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
中國青年報近日查閱全國31個省(區、市)的有關規定,發現多個省份明確規定部分社會撫養費用於計生部門工作經費的返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文規定,部分費用將用於獎勵計生部門工作人員。
在中國經濟時報研究所所長焦建國看來,目前,社會撫養費主要用來維持行政部門的日常運轉經費及人員經費,“單從名稱來看,這個名稱不能說明這項收入的性質,因爲它不是用於社會撫養”。
部分社會撫養費返還基層計生部門
“沒有一個部門明確知道錢用到哪裏去了,只能罵粗話了。”吳有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0條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在“收”的方面,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在“支”的方面,計劃生育工作所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姚宏文在迴應中指出,社會撫養費不屬於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於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的收入沒有對應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係。
然而,在一些地方財政部門,計劃生育工作經費部分來源往往就是社會撫養費,直接按一定比例返還給下一級計生部門。
“上世紀90年代的時候,我們通過與四川、江西等地計生工作人員交流,由於當時地方管理比較鬆懈,會將一部分社會撫養費提成用來開支。”上海市人口計生委副主任、上海人口學會會長孫常敏說,有些基層創收的原因,主要是經濟不發達,“現在可能不會有這個問題。”
據記者不完全調查,從1998年至2012年,山東、江西、湖南、安徽、廣東、江蘇、福建、四川和雲南等省份各級部門都曾出臺過相關返還政策,但返還標準各不相同。
在省級層面上,山東省1998年提出了省、市、縣三級計劃生育部門按5∶10∶85比例分配使用的規定。四川省2003年也明確指出,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用於補充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其中20%由市(州)統籌,用於調劑補充計劃生育工作先進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80%作爲縣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
不少市級部門對社會撫養費分配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比如,雲南省昭通市2009年提出,將社會撫養費中的80%,劃撥到上交經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爲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執行工作,以前是以市級人口計劃生育部門爲主,上世紀80年代後,執行權力完全下放到縣(區)級了。”孫常敏說。因此,社會撫養費返還標準的制定,更多地體現在縣(區)級政府部門層面上。
除規定返還比例外,有些縣級部門還明確規定了不同比例的返還條件。山東濟寧市泗水縣於2006年規定,一次性結案的返給70%;經縣人口計生局同意分期繳納的,第一年繳清徵收總額一半的,返給50%;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別繳清徵收數額的25%,返還一半。當事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又無執行能力的,繳納數額達不到一半的,按上繳數額的10%返給。
有的縣級部門則明確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返還用途。比如,湖南省婁底市雙峯縣在2009年及2011年均明確規定,縣級統籌的社會撫養費中,20%用於獨生子女保健、生育關懷、計生特困家庭救助等利益導向,6%作爲縣級計生部門工作經費。下撥鄉鎮比例74%,其中30%用作徵收成本,剩餘部分必須用於利益導向。
有的還規範了跨鎮違法生育行爲的返還要求。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2007年出臺文件稱,凡違法生育行爲涉及兩個及以上鎮的個案,由市人口計生委協調委託一方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額在一個月內到賬80%以上的,按照實際入庫的30%補助給委託方,10%補助給另外鎮。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部分,按照執行到位的15%補助給相應的鎮。
不少省份的社會撫養費通過市、縣、鄉鎮等計生部門層層返還,基層的計生部門獲得返還的比例最大,通常都在80%左右。
然而,在《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可以返還社會撫養費。
華東師範大學人口研究所終身教授桂世勳表示,應高度關注有些地區存在的社會撫養費“變相返還”現象,任何一個地方計劃生育部門不能直接使用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同時在財政撥款時也不能變相形成“哪個地方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愈多,上級財政下撥的計劃生育經費也愈多的機制”。
桂世勳認爲,這些因徵收社會撫養費“返還”給下級部門的財政撥款,也一定要用於計生工作,彌補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的經費不夠或者辦公經費不夠,絕對不能用於發放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獎金。
湖南省某縣一名基層計生辦統計人員告訴記者,社會撫養費由鎮計生辦開具發票徵收,鎮計生辦將社會撫養費代繳至縣徵收局,縣徵收局點賬後,再通過銀行將費用存入縣財政局的賬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