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易家順
2008年8月至2012年間,易家順爲得到時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李治臻在幹部提拔任命上的幫助,先後17次向李治臻賄送現金80餘萬元。
本報訊(記者劉曉星實習生凌娜)因受賄20萬元及向廣州市民政局原局長李治臻行賄,廣州市民政局原副巡視員易家順於前日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
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0年,易家順在擔任廣州市民政局機關服務中心主任,負責廣州市民政局機關食堂安全管理等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向廣州市民政局精神病院和廣州市社會福利院飯堂推薦廣州某果蔬貿易公司配送的食品,並收受該公司負責人20萬元。另外,2008年8月至2012年間,易家順爲得到時任廣州市民政局局長李治臻在幹部提拔任命上的幫助,先後17次向李治臻賄送現金80餘萬元。
據瞭解,易家順從部隊轉業到廣州市民政局後,在4年多的時間內,從廣州市民政局調研員一路直升到副巡視員。案發後,易家順在接受廣州市紀委審查時,詳細供述了其向李治臻行賄的事實,相關證據顯示,易家順在獲得提拔任用的過程中,確實得到了李治臻的幫助。
與此前檢方指控比較,易家順共有約10萬元的受賄款未獲認定;另有一宗人民幣1萬元的行賄指控,由於無相關的出入境記錄佐證,同樣未被認定。
法院認爲,易家順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行賄罪,鑑於其如實供述並退繳全部受賄所得,可從輕處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扣押的贓款人民幣2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後,易家順當庭表示,將和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