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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等三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辦法》對會議費管理方面的許多重要問題,如“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和報銷支付”,均做了具體明確規定。(9月23日中新網)
中央公佈的上述《辦法》,無疑具有許多值得充分肯定的亮點。這突出體現在,針對各種現實存在的會議費管理問題,《辦法》不僅細化了許多“應該怎麼做”的規範,而且開列了許多十分明確“不得做什麼”的禁止性規定。比如,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嚴禁提供高檔菜餚,不上菸酒;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等等。在大力整治“四風”的語境下,這些亮點之於作風建設的積極價值和意義顯而易見。
但必須指出的是,要想在更廣泛社會層面,全面深入地實現對公款性質的會議經費“無遺漏”規制,現有《辦法》儘管十分重要,但實際上又只是事情的“第一步”。因爲很明顯,儘管此次《辦法》的適用範圍和對象,相比以往已大大增加,但事實上仍然主要限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層面的單位和部門。一方面,地方層面相應的各類機關部門,並不在《辦法》的適用範圍之內;另一方面,地方黨政機關之外同樣耗費公共資金、具有明顯公共性質的大量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也同樣並不屬於《辦法》的適用範疇。
而在現實生活中,“中央和國家機關”之外的這兩類部門,顯然同樣面臨十分緊迫的“會議費管理”問題。據此前研究機構公佈的《中國會議藍皮書》顯示,“我國每年舉辦會議高達幾千萬個,會議經濟產值近萬億元,參加會議人數上億之多,年均增長20%”;“2011年我國四大主要會議市場會議數量和佔比的排序依次是企業會議、事業單位會議、政府會議和社團會議”,其中,“政府會議佔13.8%,同比減少了3.3%”。
儘管上述會議統計結果中,“政府會議”的數量佔比並不算高且呈下降趨勢,但絕對數量顯然依然十分龐大,而且這些“政府會議”的主體,顯然也並非“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而是大量地方層面的政府會議。
要徹底改變地方政府部門“會議過多”的局面,顯然急需在現有《辦法》基礎上,進一步將目前侷限於“中央和國家機關”的會議費管理措施,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深入推進、實現全覆蓋,不僅將各級地方國家機關全面包括進來,而且也將非國家機關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統統納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