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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老師在給孩子上體育課時,設置了蹦牀、鑽山洞和跨欄等動作,4歲的鼕鼕在跨欄時不慎摔倒在地,導致骨折。就賠償一事,鼕鼕父母與園方對簿公堂。廣州中院二審認爲,幼兒園設定的活動太複雜,老師未能做好充分防護措施,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幼兒園要承擔八成責任。
事件:幼兒摔成十級傷殘
2011年12月16日下午,喜洋洋(化名)幼兒園組織鼕鼕所在的班上體育課,爲幼兒拍照製作成長檔案。不滿5歲的東東在跨欄時摔傷,隨後被送往醫院治療,經鑑定爲十級傷殘。
鼕鼕的父母稱,幼兒園組織的活動難度高、危險性大,不適合4歲幼兒。按要求,幼童要一次性越過三個障礙——蹦牀、鑽山洞、跨欄,整套動作要求幼兒身體快速變換“上—下—上”的姿勢,難度係數與危險係數都非常高,4歲幼兒無法順利通過三個高難度障礙。在事發時,幼兒園一名教師手持相機距離鼕鼕很遠,未做好預防措施,另外兩名教師則在距離鼕鼕很遠的地方照顧排隊的其他幼兒。教師疏於照顧,導致鼕鼕受傷。
由於賠償問題與幼兒園談不攏,2013年2月26日,鼕鼕的父母以鼕鼕的名義向荔灣區法院起訴,向幼兒園索賠人身損害經濟損失90646元。
一審:幼兒園擔責八成
荔灣法院一審認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幼兒園舉證證明其是合法辦學機構,已提供了合格的學習鍛鍊場地,且有合資格的教師在場組織兒童進行符合教育機構規定的活動,故可以適當減輕幼兒園的責任,幼兒園承擔鼕鼕損失的八成責任爲宜。
法院認定,鼕鼕的經濟損失爲76627.26元,幼兒園負責賠償80%即61301.8元,扣除已墊付的19607.26元,還應賠償41694.54元。同時,幼兒園還需支付鼕鼕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
二審: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不服並上訴。
鼕鼕的父母認爲,鼕鼕作爲4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其智力狀況,對跨欄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危險,不可能認識、預見和避免。而且,看護鼕鼕的唐老師僅具備小學教師資格,未接受嚴格的幼兒護理教育,不具有照顧4歲幼童的能力。幼兒園應對鼕鼕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幼兒園方面則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只有幼兒園及老師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幼兒園才承擔過錯責任。幼兒園的三位老師帶領幼兒在合格的場地開展正常的遊戲活動,活動前老師講解和示範,組織幼兒進行熱身運動,在遊戲活動過程中三位老師均在場維持秩序。事故發生後,老師第一時間通知家長,並送鼕鼕就醫。幼兒園已盡到教育、管理責任,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過失。本次事故屬於意外事件,與幼兒園正常開展活動的行爲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要求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廣州中院二審認爲,事發時鼕鼕年僅4週歲,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對周圍的環境和遊戲活動的危險性缺乏認知能力,身體協調性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差。從幼兒園組織的遊戲活動來看,遊戲的目的並非爲了使幼兒鍛鍊身體,而是爲了拍照,因此老師在遊戲過程中主要工作放在拍照上,而非組織幼兒活動和保護幼兒的安全。
其次,遊戲共設三個障礙,且這些障礙對於只有4週歲的幼兒而言比較複雜,且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老師雖然在遊戲前給幼兒講解了遊戲規則和示範動作,但未能預見到該遊戲的危險性並做好充分的防護措施,對造成鼕鼕在遊戲過程中倒地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過錯。鑑於鼕鼕倒地受傷亦有其個人的原因,考慮喜洋洋幼兒園的過錯程度,原審法院確定的責任分配並無不當,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醒:
幼兒園須最大限度保安全
廣州中院表示,提供該案例主要基於提醒幼兒園在經營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幼兒園遊戲的設置要科學,要充分考慮到風險和難度;二是幼兒園必須最大限度地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董柳馬偉鋒·記者董柳、通訊員馬偉鋒報道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