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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小學生強強(化名)接種流感疫苗後,出現驚厥、遺尿、頭暈等症狀,家長認爲系接種所致,遂將學校、醫院和疫苗生產商告上法庭。日前,濱海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爲,醫院診斷結果表明原告所出現反應是由心理因素產生,原告方無證據證明接種與反應間存在因果關係,一審判決駁回訴請。
強強的母親作爲其代理人訴稱,兒子曾在學校統一組織下進行流感疫苗接種,之後出現身體不適,被醫院確診爲情緒障礙。原告方認爲,孩子的病情繫疫苗引起,而醫院在爲孩子接種時未履行必要風險告知、謹慎注意義務,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要求疫苗生產商、醫院、學校等被告共同賠償醫藥、交通、護理、殘疾賠償、營養等費用8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庭審中,諸被告辯稱,已履行相關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學校在注射前向所有家長髮放了《流感疫苗接種知情同意書》,書中對相關禁忌、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等詳細載明,原告家長在通知書上簽字認可;疫苗生產商發放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說明書》中,對不良反應詳細載明,疫苗取得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合格證。審理中,依原告申請,法院委託相關機構對原告所受傷害與接種流感疫苗之間是否存在聯繫進行鑑定,相關機構給出的答覆爲因果關係不明。
法院審理認爲,原告病情經醫院診斷,爲情緒障礙或焦慮障礙,該診斷結果表明原告所出現的反應爲心理因素產生的個體心因性反應,不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同時,原告方未能舉證證明損害後果與接種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楊雪分析,醫療損害案件中,確認被告承擔責任需具備以下要件:一、被告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二、該診療行爲產生損害;三、損害結果與該診療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