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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志軍遭體罰成植物人官司塵埃落定的2年後,盧父就蘭化一中(現蘭州六十一中)應承擔的後續費用問題,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10月9日,記者獲悉,西固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蘭化一中賠償盧治軍後續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29.2萬元中的60%即17.5萬元,盧治軍自行承擔40%的費用計11.7萬元。
1991年12月23日下午,時年14歲的蘭化一中初一學生盧治軍因與同桌發生打鬥,遭到時任年級主任王志強體罰,致其重度顱腦損傷從此臥牀不起。1994年,王志強被判刑,蘭化一中向盧治軍支付經濟損失9.3萬元。但隨後盧治軍病情惡化,出現15種併發病症成了“植物人”。之後,在歷經上級法院3次發回重審,一審法院4次作出一審判決,該案終於在2011年9月終審判決:蘭州中院判令原蘭化一中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受害學生盧治軍已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等共計53.5萬餘元。該生效判決已於2012年9月執行完畢。因判決後發生的費用未做處理,根據法律另行訴訟的規定,盧父於今年2月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原蘭化一中支付判決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40.1萬元(後變更爲42.8萬元)。
西固區法院審理認爲,根據本案前述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綜合分析盧治軍的病症材料和相關司法鑑定意見,可以認定其現在的身體狀態是由重度顱腦損傷與肝豆狀核變性疾病共同所致。第三人王志強是蘭化一中工作人員,在從事教育管理活動中致人損害,作爲本案的第三人,對盧志軍的損害應當承擔責任,但鑑於其在執行職務中造成他人損害,依照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學校負有疏於監督管理之責,爲此應當承擔60%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盧治軍本身患有疾病,也是造成其植物人狀態的原因之一,爲此其應自行承擔所主張費用的40%。記者李輝
(來源:中國甘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