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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生活在北辰區的一名老漢在被重型汽車撞傷後,以城市標準要求肇事方和保險公司賠償其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但不能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爲城市,因此北辰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按農村標準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
事發當日早晨,男子高某駕駛經檢驗制動性能不合格的重型汽車,沿北辰區津圍公路行駛至一個路口。在轉彎過程中,高某汽車的右側輪胎碾軋了宋某的電動自行車前部,造成宋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高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宋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後,宋某被診斷爲創傷性休克,左側氣胸、身體多處骨折。宋某在左小腿截肢後,住院161天才出院。
日前,宋某將肇事重型汽車的車主尤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73萬餘元。其中的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系按城鎮居住人員標準主張的。
車主尤某在庭審中辯稱,宋某系農業戶口,妻子在農村,而且他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所以應按農村的賠償標準賠償宋某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宋某的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業戶口計算。法官經審理查明,宋某是農業家庭戶口,在北辰區一家印刷公司工作。
法院認爲,原告系農業戶口,但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按照非農業戶口性質主張殘疾賠償金。該覆函要求根據實際情況,當事人應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爲城市。本案中,原告居住在北辰區,主要收入來源地爲北辰區,並非該覆函中所稱的城市。故原告主張按非農業戶口主張殘疾賠償金,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的問題,被扶養人應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原告的母親已經79歲高齡,系農業戶口,只有原告一人對其進行贍養,故法院支持原告之母的生活費應按2013年頒佈的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計算。原告主張其配偶的生活費,因原告提供的村委會證明,不能證明其配偶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且原告與其配偶有二子,其子對原告配偶應盡贍養義務,故原告請求配偶生活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本起事故原告所受傷情較重,結合事故責任、傷殘等級,支持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元。
最後,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限額內優先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9萬元,並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16萬餘元,另賠償原告其他經濟損失。綜上,保險公司共賠償原告近50萬元,車主尤某亦賠償原告部分損失。(文中人物均爲化名)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