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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男子利用其保險公司客戶經理的身份,大肆騙取投保人錢財,詐騙總額達50餘萬元。日前,該男子已被紅橋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本市男青年曹某於2005年10月進入某保險公司天津分公司,任銀行保險客戶經理。2007年1月,曹某利用其客戶經理身份,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虛構高收益保險險種騙取被害人賈某投保10萬元之後,即以賈某退保爲由,假冒賈某的委託,將10萬元從保險公司騙出供自己使用。2009年1月,爲繼續佔有上述10萬元,曹某以保險到期,10萬元及“兩年收益7000元”可再次投保爲由欺騙賈某再次投保,之後曹某將變造的“銀行/郵政代理專用保險單”、“投保單”交給賈某,保險單的主要內容爲:國壽鴻泰兩全保險,保險期間5年,保險費10.7萬元,固定收益率5%。
2009年6月,曹某採用相同手段,將被害人呂某投保的28.5萬元,以“部分領取個人賬戶價值”爲由,假冒呂某委託,將上述保費中的26.8萬元從保險公司騙出供自己使用。2010年曹某以收益爲由給付呂某1.2萬元,呂某補足3000元之後,將“30萬元”再次交付曹某續保。2011年9月,曹某以保險到期,“30萬元及收益1.5萬元”可再次投保爲由欺騙呂某再次投保,後曹某將變造的“銀行/郵政代理專用保險單”、“投保單”交給了呂某。保險單主要內容爲:國壽瑞豐兩全保險(萬能型),保險期間12個月,基本保險費31.5萬元,固定收益6%。
2010年5月,曹某又以爲被害人牟某購買保險爲由,騙取牟某10萬元。同年9月,再次騙取牟某10萬元,後分別將兩份變造的“銀行/郵政代理專用保險單”、“投保單”交給牟某,保險單內容與前述保險單基本相同。綜上,曹某詐騙數額達50餘萬元,所獲贓款以炒股等方式揮霍。2012年5月16日,被害人牟某發覺被騙後到公安機關報案,5月20日公安機關將曹某抓獲。曹某歸案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詐騙賈某、呂某的案件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爲,由於被告人曹某於2011年1月已與其所在保險公司辦理解約手續,雙方簽訂的“銀保個人保險委託合同”載明,雙方僅構成保險委託關係,不構成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故被告人曹某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主體要件。被告人曹某利用自己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身份,在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