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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消息,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訴。經對一審法院移送的李某某等五人強姦案的上訴材料和相關卷宗進行審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移送的上訴材料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二審案件受理條件。今天下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予以立案受理。
9月26日,海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強姦一案。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海淀法院認爲,此案中,五名被告人均積極、直接對被害人實施了姦淫行爲。魏某某(兄)、張某某、魏某某(弟)在共同犯罪中並非僅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故對該三被告人系從犯的辯護意見,海淀法院不予採納。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確有區別,海淀法院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及各被告人具體犯罪情節,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時酌予區分。
綜上,海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三、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張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五、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