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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濱州學院上演了一場採集學生DNA大行動,5000多名本科男生需要全部採血驗DNA。如此大規模的DNA採樣行動,濱城區公安分局的解釋是:爲了偵破一系列宿舍盜竊案。(10月13日《渤海早報》)
爲了偵破一系列宿舍盜竊案,就要動用五千多名學生採血驗DNA,這樣的辦案手法先不說高明與否,起碼有點“土豪”氣質。對於這樣粗放的辦案手法,當地公安局還給出了看似合理的法律支撐——《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爲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採集血液等生物樣本。”按這種說法,該校的五千多名學生無緣無故就都成了犯罪嫌疑人?按照常理,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根據監控、調查現場遺留物、現場提取的腳印等信息,通過對比和排除,逐漸將範圍縮小至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然而,在進行這些步驟前,當地警方便通通把五千多人定性爲犯罪嫌疑人,如此辦案不知警方是否在偷懶?而且,按查驗一人DNA的最低成本100元來算,5000人也至少得花50萬元,而且花的又都是納稅人的錢,這般做法未免有些魯莽?下次,在當地公安機關再如此大規模驗DNA之前,可否先回答這一行動的程序合法性、合理性?當然,我們並不希望有下次。
另外,公安機關從血液樣本中獲取學生DNA個人信息,這一過程還可能侵犯學生的隱私權。因爲科技的發達,通過DNA檢測將能獲得大量的個人信息,五千多名學生被驗DNA後,涉及個人隱私的DNA信息將如何處置,是否能被真正保密成爲人們最擔心的問題。在英美法系國家,對DNA信息的保護基本上都是以人格權的角度來考慮的,並有一系列的立法來保護。相反,我國在法律上對DNA信息的保護十分不足。
由此可見,這類在刑偵過程對個人隱私問題,以及公安刑偵手段的無序、粗放、懶惰,亟須相關監督問責機制來約束,只有通過用立法來約束辦案中的公權力,才能讓法治走上程序化、合理化的道路;杜絕權力的肆意濫用,才能保證民衆的隱私在刑偵過程中不被侵犯。(雅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