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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庭審的核心爭議在於,移民放棄集資後,項目性質是否發生了變化。
原告方認爲,該項目性質沒有發生變化,是鵬業公司在超規模用地上按政策界定的聯建模式修建的自建房,項目的主體是鵬業公司,唐維宏的行爲是職務行爲。
開縣工商局的代理人則認爲:在移民放棄集資後,依據法律規定,鵬業公司和興達公司簽訂的合同應該視爲土地使用權轉讓,項目不再是移民遷建項目,而是房地產開發項目,唐維宏是房地產開發的主體,應該對其依法予以處罰。
他們進而認爲,在移民棄權事實出現以後,鵬業公司的超規模土地應該交還政府,或者申請變更建設手續爲一般開發項目。
對此,原告方認爲,開縣的有關部門在知道部分移民已經放棄集資的情況下,批准的超規模用地依然沒有減少,即“減人不減地”,這說明,對於超規模用地,並未要求移民放棄就必須交還政府。
同時,政府的文件並沒有規定,安置完成後的剩餘土地必須交還政府,剩餘房屋進入市場必須進行建設手續的變更。
他們說,縣裏各個部門在辦理手續時,一直都認定鵬業公司纔是項目主體,其根本屬性是超規模用地的自建房項目,與被告現在認定的系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商品房項目有本質的不同。
開縣工商局的代理人表示,項目的申辦人和受益人並不是一回事,如果是自建房,就沒有利益可言,但本起案件中,項目獲利690多萬元。而鵬業公司並未參與房屋分配、利益分配,“自建房的說法不成立”。
那麼,該項目是否一開始就是房地產開發?如果不是,是什麼時候發生這一改變的呢?
開縣工商局的代理人提到2008年3月30日這個移民集資期限的時間節點,之前,是移民安置項目;之後,鵬業公司和興達公司簽訂的合同改變了性質,系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爲。
原告方否認這個觀點。“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是在2011年做出的,顯然在所謂的‘時間節點’之後,這份判決確認了兩家公司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今年,就在開縣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後,法院依然判決認爲該合同合法,鵬業公司有協助辦理建設文件和手續的義務。”原告方認爲,該項目的土地性質至今依然是國有土地,並未發生任何轉讓,項目性質也沒有變化。
關於該項目是否“姓移民”的問題,雙方也有巨大分歧。
“這4畝超規模用地,應該用於移民遷建,卻沒有一個移民集資,100%都是剩餘,哪有一個項目100%都是剩餘的?”被告方認爲,這是掛了羊頭賣了狗肉,以移民遷建之名行房產開發之實。“鵬業公司沒有得到一套房,自建在哪?”
原告方則認爲,鵬業公司作爲移民單位,也是集資主體,有辦公房的集資,並未放棄集資遷建權利,該項目依然系移民遷建項目。
“這個項目定性爲移民遷建項目,鵬業公司和職工也明確約定,誰投資誰受益,但移民自己不投資,也就不受益,這只是他放棄自己的權利,並不意味着興達公司作爲該項目合法聯合投資人不能享有投資權益。”
雙方還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項目的建設、投資、施工、銷售主體是誰?唐維宏在其中扮演了怎樣的角色?是個人行爲還是職務行爲?可否對其個人進行處罰?二是所得如何計算?三是處罰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開縣工商局的處罰決定書以及代理人在庭審期間均認爲,唐維宏是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違法主體。
他們認爲:購買鵬業公司4畝超規模土地的資金及相關稅費均由唐維宏個人出資,項目建設由當事人組織開展,興業佳苑的相關房屋銷售款也進入其個人賬戶,因此,唐維宏是違法主體。
唐維宏及其辯護人認爲:項目辦理任何證照時都加蓋了鵬業公司的公章,收款時都加蓋了鵬業公司興業佳苑財務專用章;開縣政府和職能部門此前也一直認定鵬業公司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土地使用權人、項目法人。鵬業公司文件書面任命唐維宏爲項目部經理,他履職工作是經過授權的職務行爲。
項目運作中資金流向是官方作出處罰的核心證據。對此,原告方在庭審中表示,聯建合同有鵬業公司設立專業賬戶的條款,但是,鵬業公司的賬戶因債務糾紛不斷,不敢也無法設立專業賬戶。“款項沒有進入鵬業公司賬戶,並非我故意所爲;就算有問題,也只是公司內部財務管理問題,不能改變對項目法定主體的定性。唐維宏經手和保管鵬業公司的款項,是在無法將款項進入公司賬戶的情況下,不得不採取不規範的情形,這依然是職務行爲,並不能因此改變了鵬業公司的主體身份。”
此外,庭審中,開縣工商局的代理人認爲,項目的違法所得是可以計算的,而原告方則認爲,該項目尚未實施完畢,很多經營成本不能確定,眼下無法計算最終所得。“被告的一系列行爲,導致集資物業認購協議是否還能繼續履行都尚不確定。”
本報重慶10月15日電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