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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爲何租售並舉
保障房屬於公共資源,如果用來盈利,就是濫用公共資源。
“租”就是爲保證保障對象需要時入住,不需要時退出。
“售”的目的首先是可以儘早回籠保障房建設資金,但“售”的含義是個複雜概念。一種情況是隻能由政府按約定價格回收;第二種是產權與所有權分離,入住人羣仍由政府規定資格和管理,產權由投資人持有並允許流通。第三種是租戶逐步購買產權。第四種實質上是帶有保障性質的商品房,例如限價房。購買者擁有全部產權,只是由於享受了政府在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其轉讓流通年限等可能受到限制。
“售”除了回收資金,另一好處就是細分保障需求,多元滿足保障對象的居住需求。
二問:爲何以租爲主
這是爲了保證公共資源的合理利用。
從國情看,目前迫切之需是援助住房嚴重困難的低端羣體,首先要把廉租房這個層級的保障做好。
經適房的實質是“部分產權房”,也就是未繳出讓金的、帶有產權性質的保障房。保障房本來就應當是多元、多樣的,長遠看中國也需要此類保障性住房。
原有經適房在性質上實際上兼有保障居住和享受資產增值兩種功能,後一種不是實物性保障房應有功能,需要進一步完善。它的覆蓋範圍存在着邊界不清、管理不嚴等多種弊端,也要進一步規範和調整。
三問:爲何放寬申請
準確說應該是範圍擴大了,但是對收入和資產的要求並未放寬。
中央明確提出,城鎮化要重在“人的城鎮化”,自然,把外來務工人員納入保障範圍是題中應有之義。城市人口不是一個封閉的數量,城鎮化就意味着人口流動和擴張,把保障範圍從本地戶籍人口擴大到城市真正居住人羣符合客觀要求。
租金就是一種經濟槓桿,不再適合享受保障政策的人羣,通過大幅度提高租金,迫使其退出保障對象範圍,這在全世界都通用。
(作者爲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員,羅紫茜、商暘採訪整理)
《人民日報》( 2013年10月18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