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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廣州考慮取消“小升初”民校考試,各方反響不一,由於這一變動牽涉各方利益以及衆多學生的前途,所以有必要弄清相關法律依據以及法律適用對象。
的確,《義務教育法》明文規定,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受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采取考試方式進行選拔。這個毫無疑問。但是我們知道所謂“義務”首先是指政府的義務,政府有義務讓納稅人的子女免費完成九年制教育,而直接承擔這一義務的主體是各級公辦學校。也就是說,如果依據法律條文,公立中學必須取消“小升初”考試,如果進行考試,顯然是違法行爲。事實上,目前廣州好些公辦初中明裏暗裏都在進行這種違法選拔,教育局有責任及時糾正公辦學校的違法行爲。
那麼,民辦學校又是否可以推行考試選拔呢?我們不妨先看看《義務教育法》,其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依據該條款,對於民辦中小學來說,最新的《義務教育法》並未調整《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原有規定。民辦學校首先應當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來規範自己,而《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允許民校可以自主選拔的。由於“上位法”《義務教育法》是在充分了解“下位法”的基礎制定修改的,仍然採取放權的方式,說明兩者之間並無任何矛盾,所以,民辦學校依據《民辦教育促進法》進行“小升初”考試,與《義務教育法》根本不衝突。而所謂“《義務教育法》的免試入學原則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所有學校,即無論公辦還是民辦學校”的說法歪曲了法律本義。
教育部就湖南省教育廳關於民校“小升初”問題的覆函中稱,“就近入學原則,不適用於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民辦學校可以根據辦學特色與需要自主、合理設置招生範圍。”這一覆函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在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具有完全不同的定位。政府保障公辦學校承擔實施義務教育的絕對主體地位,公辦學校必須向公民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務。如果學生選擇民辦教育,意味着自己主動放棄國家提供的免費教育,而以購買的方式選擇更加優質的教育、更具特色的教育。既然是優質特色的教育,相對於公立學校,民辦學校自然有更大的自主權。
廣州市教育局打算取消民辦學校“小升初”考試的做法,背後動機暫且不論,事實上已經屬於張冠李戴的違法行爲。無論是什麼人、什麼機構、什麼部門,首先都要按照法律辦事,這是最起碼的要求。(馬由道。作者是民辦教育家)
(來源:羊城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