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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名高中教師,60後、已婚、膝下有一個兒子的他,卻和自己教過的一名90後女生莉莉(化名)“談起了戀愛”,還通過銀行分29次給莉莉打了53600元錢……
看了個開頭,你已經爲這段不靠譜的感情唏噓了吧?“狗血”的還在後頭,王某與莉莉分手後,竟然爲拿回那5萬多元鬧上了法庭。最終,王某在寧波市寧海縣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拿回了25000元。
事情還沒完,王某的妻子知道了王某和莉莉的事後不甘心了,她認爲除了那25000元,還有28600元也都屬於她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莉莉應屬無效!不久前,她一紙訴狀遞到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告了自己的丈夫王某和莉莉。
再次鬧上法庭,王某成了被告,但整個庭審過程中,他卻始終站在妻子這一方……
這絕對堪稱曲折離奇的、由感情糾葛引發的贈與合同糾紛一案背後究竟是怎樣一個故事?請慢慢看下去——
相隔兩地的“曖昧”
陸續匯款29次
5年前,王某在寧波某外國語學校任教時,一名叫莉莉的高三女生映入了他的眼簾。王某很喜歡她,雙方關係親密。
畢業後莉莉留在寧波讀成人本科,王某則被調至嘉興一所知名高中任教。據莉莉說,相隔兩地並沒有阻斷兩人的交往,電話和QQ聊天讓兩人由曖昧關係轉成戀人關係,開始了遠距離的“精神戀愛”。
自2011年以來,瞞着自己的妻子,王某斷斷續續給莉莉的銀行賬戶匯款29次,共計53600元。
剛開始,王某給莉莉的錢還是200元、1000元的小額生活費,後來數目越來越大,莉莉也開始向王某要錢。據王某回憶,莉莉曾以各種名義向他要錢:讀成人本科期間需要錢;母親開店需要資金週轉;父親賭博需要她還錢……
轉折發生在2012年11月,當時,莉莉向王某借了2萬元錢,說年底之前會還給他,到了12月,莉莉又向王某借了5000元,但是這些錢直到今年年初都沒還上。一下子被借去25000元,王某的妻子開始有所察覺了。2012年年底時,王某給莉莉發了條短信:“你害死我了,我的年終獎都給倒貼了。”至此,這段曖昧的師生情也逐漸走向破裂。
法庭上“算賬”
QQ聊天記錄爲證
今年年初,兩人正式分手,王某公然向莉莉索要所有自己通過銀行打給她的錢款53600元。3月11日,他還以這些錢是借給學生莉莉的爲由,向寧波市寧海縣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王某提供了其與莉莉的QQ聊天記錄:“你的2萬,我媽媽年終獎金拿了就會還你,我還想借5000元,下個月20號還3500元,28號還1500元。”
有聊天記錄作爲證據,寧海縣法院認定25000元爲借款,且聊天記錄中莉莉也表示過願意歸還,雙方具有借貸合意。
但是另外的28600元是贈款,由於莉莉提供了這樣的QQ聊天記錄:
“你下學年的學費和部分生活費,我負責了”、“至少你的生活費,我一個月可以支持兩千的……”、“寶寶,我寫稿的錢,是全部給你花的……”、“我給你的錢不多,也不少,而且很安全”、“我給你的私房錢,只有兩塊:一是全部的稿費,二是少量的平時加班費”。
寧海縣法院認爲可以看出王某與莉莉來往密切且關係極爲曖昧,因而不排除部分匯款的確有贈與的可能,一審駁回王某的這部分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但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
妻子也來要錢
認爲那是夫妻共同財產
王某與莉莉在寧波鬧上法庭後,王某的妻子對事情瞭解得更徹底了,同時,她意識到:丈夫擅自將28600元通過27次贈與給莉莉,不是明顯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嗎?由於認爲丈夫王某送給莉莉的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莉莉根本無權獲得,今年8月28日,王某的妻子將丈夫王某與莉莉一同訴至南湖區法院。
今年9月30日,南湖區法院大橋巡回法庭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王某急於撇清,雖然是被告身份,卻也一直站在妻子一方。他說,他是出於老師對學生的關心和信任纔給莉莉錢的。“前面那次庭審中涉及的25000元是借給莉莉的,而這次庭審當中涉及的28600元完全是爲了幫助莉莉而贈送給她的。”
此外,王某一再強調:“她(指莉莉)一直在欺騙我,她說的那些借錢的理由都是假的。我把錢給她後,她也沒有善意的迴應……我覺得她無權接受我的贈款。她應歸還28600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情鬧到這樣撕破臉的程度,莉莉也很惱火,她堅持說,28600元是王某贈送給她的,不是借款。
庭審過程當中,莉莉的律師也指出:“兩人戀愛期間,王某明知莉莉上學期間及畢業後沒有工作,但仍然向莉莉匯款,是爲了實現不應該發生的某些目的,打款給莉莉是王某爲了取悅莉莉而贈與的,並不是借款。”
法庭總結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兩被告之間的贈與關係應否確認無效。
10月16日,南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王某身爲人民教師,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連續27次向自己的學生贈與款項,說明其知曉自己行爲的後果,若爲被欺詐,於理不通,王某亦未提出證據證明莉莉以欺騙手段獲取贈款。
另外,王某的妻子年收入將近10萬元,王某年收入10多萬元,平時經濟主要由王某掌管,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分權,並不意味着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均需徵得另一方的同意,王某每次贈與莉莉的款項在200元至3500元不等,結合夫妻收入水平及家庭日常支出由王某管理的事實,對王某的妻子以王某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爲由確認贈與行爲無效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還就王某的妻子提出的“王某與莉莉之間的贈與關係因違背公序良俗,是無效的”,認爲“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信”。
南湖區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王某妻子的訴訟請求。南湖晚報吳宛青
(來源:浙江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