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人民網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田興春)25日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歷經三次審議完成的,對實施近20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首次大修。新修改的消保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對網絡購物、個人信息保護等新領域新問題做出的規範,是該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2012年,全國消協組織共受理網購投訴20454件。2013年上半年,受理網購投訴16408件,同比增長99.7%。作爲近年來興起的網絡購物這一新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修改的消保法增加了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很多商家對這一制度表達了不同程度的憂慮。中國電商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認爲,這一條款並不像有些商家想的那麼可怕。首先,雖然是無理由的,但是是有條件的。因爲條款列舉了四種不適合的情形,還有一個敞口的條款,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產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制度,另一個條件是運費的承擔規定,第三個條件是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其次,這一條針對的是非現場購物或遠程購物,不僅僅是網購,只要是非現場購物的交易包括網絡、電視、電話、郵購。
如何理解這個七天、如何計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在民法上講這是一個期間,與我們通常講的時間有點區別。比如到某個地方辦事情就是七個工作日。而這個條款中的七天是指的自然日,包括節假日、週末。
如果碰上節假日怎麼辦?特別是國慶節、春節等長假就是七天的時間,是不是一下子過了假期就不能適用這一條了?楊立新教授指出,“民法的規則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計算到七天的時候,如果終止日是法定節假日,就向後再延長一天,可以用這一天的時間退貨。比如9月30日買的東西,從1號開始算到7號都在休息,那麼可以在8號行使這個權利。”
修改後的消保法第44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的兩款責任,第一款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第二款是連帶責任,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楊立新教授表示,交易平臺和自營網站不一樣。交易平臺在第1款是不講過錯的,第2款纔講過錯,所以第1款不存在連帶責任,先賠了也可以,之後再自己追。但是第2款就是有過錯的時候要承擔連帶責任。網絡交易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有兩種情況。第一,不提供經營者的資料,那麼找你賠你就得賠。第二,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一切都不管,要我賠我就賠,做出先行承諾的,那麼就不適用第一種條件。
對於網絡交易平臺應該承擔的責任,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表示,第44條所講的責任並不是網絡交易平臺的全部責任。除了經營者真實的名稱、地址、有效聯繫方式等應提供之外,作爲平臺還有其他相應責任,比如安全保障義務,信息保密的義務、信息披露的義務、賠償機制以及約束機制健全的問題,還有協助出證的義務,包括支付安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