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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0月29日電(記者張賀)日前,國家版權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佈了《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教科書選文將按照千字300元的標準每年向作家支付稿酬。該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支付報酬的標準如下:(一)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計算;(二)音樂作品:每首300元;(三)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每幅200元,用於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四)在與音樂教科書配套的錄音製品教科書中使用的已有錄音製品:每首50元。此外,支付報酬的字數按實有正文計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數乘以全部實有的行數計算。佔行題目或者末尾排印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計算。詩詞每十行按1000字計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計算。非漢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號漢字數付酬標準的80%計酬。
按照《辦法》規定,教科書彙編者既可以直接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也可以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代爲轉交。《辦法》規定,自教科書出版之日起兩個月內,教科書彙編者必須按照《辦法》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應當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個月內將其應當支付的報酬連同郵資以及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交給相關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及時按相關規定向著作權人轉付,並及時在其網站上公告教科書彙編者使用作品的有關情況。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所謂“法定許可”,是指“除作者聲明不得使用外,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同時指明作品出處(如作者姓名、作品名稱等)”。
教科書“法定許可”這種先使用後付酬的制度,是出於滿足公衆對精神文化產品的需求而對作者權利的一種限制。但在實踐中,教科書彙編者和出版者很少主動聯繫作者支付稿酬,大多數作者在作品被教科書選用後並沒有獲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選入,也不知道通過何種渠道去維護合法權益。對此,文著協總幹事張洪波說,“有了標準,教科書編寫、出版單位就有了支付選文稿酬的標準。教科書免費使用作品的時代行將終結。”
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相關負責人說,教科書法定許可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需要徵得其許可,這使得著作權人無法與使用者通過談判確定付酬等事宜,因此政府就應當綜合各方因素依法制定相應的付酬規定,以平衡相關各方的利益。所以,《辦法》是具有強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