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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難、成本高、耗時長……在消費維權領域,消費者一直處於弱勢地位。
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進一步發揮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建立消費公益訴訟制度,減輕消費者舉證負擔,破解維權難,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撐腰。
充實消協力量
各級政府對消協履職應予經費支持
根據新《消法》,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消費者協會履行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等8項公益性職責。
新《消法》將消費者協會的性質由社會團體改爲社會組織,重新界定了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性質。通過充實消費者協會的力量,進一步發揮組織力量幫助消費者維權,維權效率將大爲提高。
新《消法》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予以必要的經費支持。中消協祕書長姜天波認爲,國家爲消費者協會撥付專門經費,實際上是以稅收分配爲每位消費者支付了保護費用,用消費者的錢爲消費者辦事,不會影響消費者協會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舉證責任倒置
部分商品爭議由消費者舉證改爲由商家舉證
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耐用商品或者裝修裝飾服務,由於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比較困難。”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吳景明認爲,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爲經營者“自證清白”,更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維權的積極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張進先認爲,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人民法院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將產生重大影響,消費者勝訴的機率將會提高。
談及對耐用商品“瑕疵”的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郝作成以機動車爲例做了解釋:消費者發現的“瑕疵”不僅包括不具備商品標示的性能和標準的情況,也包括可能會對消費者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
公益訴訟主體擴大
消協可通過訴訟爲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維權
新《消法》規定,對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說,過去,針對損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利益的情況,消協組織大多通過點評、揭露批評等方式進行,今後中消協和省級消協可以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申請禁止,將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濤說,新《消法》原則性地確定了消協組織公益訴訟主體地位,但還缺乏相應的配套規定,如訴訟費的收取、律師費的承擔、勝訴後消費者如何獲賠、經營者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承擔等還有待實施細則進一步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