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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出租房屋到期後租戶不走,房主代理人未通知租戶便停了水電。日前,河西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租戶騰房,停水電後租金半價。
2011年5月,老郭的姐姐在河西區投資一處底商。由於姐姐身體不好,便委託老郭將底商出租。2011年8月31日,老郭將底商租給一家房產公司。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租期爲一年,租金爲5萬元,並由老郭代收取暖費1860元、水電費1980元。2012年9月1日,房屋租賃期限到期後,房產公司並未續簽租賃協議。老郭找到房產公司要求其搬出底商。房產公司以老郭沒有通知便停了底商的水電爲由拒絕老郭的要求。今年10月,老郭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老郭訴稱房產公司在租賃合同到期後仍繼續使用該房屋,但是未繳納各項費用。老郭請求法院判令房產公司騰清並交還底商,同時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共計12個月的房屋使用費5萬元,採暖費1860元,水電費1980元。
庭審中,房產公司辯稱房屋的所有權不是老郭,此訴請應由房屋所有權人要求,老郭只是代理人身份,沒有訴權。房產公司稱合同約定的房租、水電費已經交了,老郭訴求的是合同期滿後的各項費用,而合同中對此沒有約定。房產公司認爲2012年11月1日,老郭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報停底商的水電供應,造成房產公司無法經營,因此不同意老郭騰清底商的訴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老郭的姐姐授權老郭與房產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合同有效。在合同期滿後,房產公司在未與老郭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繼續佔用底商,已經沒有合法依據,因此法院支持老郭的騰房要求。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1月1日尚未供暖,該期間收取暖氣費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2012年11月1日,老郭停止了對底商的水電供應,造成房產公司無法經營,因此停電之後的取暖費、水電費不應由房產公司支付,房屋佔用期間的費用則應減半收取爲宜。同時,房產公司按照每年25000元標準給付老郭2013年10月1日至騰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