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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正中當前治腐要害。《意見》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對所有退(離)休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管理,並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表明我國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基本建立起了一套事前、事中與事後全過程的管理機制。
事實上,我國的一些黨紀法規早已有了相關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措辭的原則性與自身的侷限性,仍然存在制度“縫隙”,讓少數黨政領導幹部有機可乘、有縫可鑽,在企業違規兼職任職。這些企業職務也往往成爲他們退出領導崗位或者退休後的“退路”,嚴重影響到他們自身的廉潔性。
顯然,這次印發的《意見》,堵住了“口子”,補齊了制度“短板”,彰顯出法治精神。禁止不當利益聯結,是各國公務員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法治經驗,目的是確保公務員的廉潔性。在發達國家,退休的公務員到有利益關聯的企業任職,一般稱爲“迴轉門”現象,常被法院認定爲不正當的“事後聯結”。倘若領導幹部退職後可以隨意在企業任職,也必然產生一種不正當的“可期待利益”。爲了這種“可期待利益”,領導幹部很可能在未退職時就與企業達成權錢交換的“契約”,甚至是“默契”。他們在任職期間就開始向企業“履約”,退職後再向企業“收租”,不過是“先交貨,後結賬”而已。
即便不存在這種“契約”,領導幹部在退職後仍然可利用個人威望、人際關係和社會資源爲企業謀求不正當的利益。對企業而言,這是發揮其“餘熱”;對社會而言,則可能是輸出“負能量”。因此,規定領導幹部退職後必須經歷一定的“冷卻期”方可到企業任職,很有必要。
國家權力是一種公共財產,所有者是人民,廉潔是其本質要求,任何與社會利益發生不正當關聯的行爲都會玷污其純潔性。領導幹部在就職時應當“洗手奉職”,退職時也應當“擺袖卻金”。管好他們的“退路”,是爲了確保領導幹部曾經掌握的公權力不因其退職後的行爲被“玷污”,讓公權力“質本潔來還潔去”。
更重要的是,《意見》展示了制度反腐的有效策略。腐敗,究其本質就是權力與貪慾的結合,即腐敗=權力+貪慾。自古以來,我們預防腐敗都着眼於戒除“貪慾”,不斷灌輸“欲不可縱,縱慾成災”的道德教化。但是,權力不可或缺,貪慾無法滅絕,只能以制度約束予以防範。
從這個角度來看,《意見》既不是單純在權力制約上做文章,也不是在完全戒除貪慾上下功夫,而是以防止兩者的結合爲着力點,以制度建設來防範“權力+貪慾”的產生。黨紀法規規定了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的職務迴避和權力監督制度,是對權力的事中性控制;對領導幹部退職後企業任職的一般性禁止,是另一種“職務迴避”和“權力監督”,是對權力的事後性控制。管好了領導幹部的“退路”,根治腐敗就會有“出路”,廉潔政治纔會有“坦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