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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集美區杏林一家幼兒園實習了幾個月,現在跟幼兒園說要辭職,幼兒園扣了我一個月的工資。”在漳州一所學校讀幼師專業的小藍氣憤地告訴晨報記者。
小藍是漳州一所學校的大三學生,今年8月,小藍通過同學的介紹,來到集美區杏林一家幼兒園實習。“當時商量好了實習工資1800元一個月,月底發工資,沒說要押金,也沒有籤合同。”小藍說,她和另外兩個同學一起留了下來,原本以爲能跟着老教師學點教學經驗,但園長卻讓她單獨教一個班。
今年10月初,小藍提出辭職,但園長一再挽留,小藍便留了下來。“10月底我再提出辭職,園長還是不同意,要我教到11月底,而且要在10月份的工資里扣1000元作爲押金。”小藍說,她當時氣得哭了起來,過了兩天便直接回家了,被扣的工資也沒拿回來。
昨日中午,記者聯繫上該幼兒園負責人楊老師,他告訴記者,小藍10月初提出要辭職,他勸說了一番,小藍便同意留到期末再走。“她11月2日又說要走,我說也行,不過要等到月底我找到新老師代替她,不然我這人手不夠,孩子怎麼辦?”楊老師擔心小藍不辭而別,便提出將小藍10月份的工資扣下1000元,到11月底再發還。
楊老師告訴記者,小藍此前在幼兒園教小班,有個學生上課時摔了一跤骨折了,幼兒園賠償給小孩家屬兩萬多元的醫療費。“我當時並沒有要小藍擔責任,更沒有罵她,沒想到她現在一走了之,還給我發短信說工資她不要了,我現在只能把三個班放在一個班裏。”楊老師說。
昨日下午,記者諮詢了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鄭志寧律師。他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沒有籤實習協議,用人單位就無法以協議約束勞動者,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但要給用人單位一定的準備時間。“而且幼兒園也不能以扣工資作爲押金。”鄭律師補充說,對於實習生在工作期間出現安全事故,如果幼兒園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實習生有過錯,便能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記者鍾夢然)
(來源:東南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