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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杭州11月7日電(記者韋慧、裘立華)身爲國家機關幹部,利用手中職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7萬元,幫助其拿地建商品房。近日,浙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王伍勇因受賄罪被台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沒收財產3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60年出生的王伍勇是台州市玉環縣人。從2001年12月開始,他在國土部門一路從玉環縣國土資源局黨委書記、局長升至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職務升遷的過程卻是一條逐步走向犯罪深淵的不歸路。
2003年,香港渝匯(集團)有限公司的經營者吳某爲了同被告人王伍勇搞好關係,爲自身謀取利益,送給王伍勇現金2萬元。2004年,王伍勇因處理玉環縣花岩礁005號地塊向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彙報請示。吳某爲獲得王伍勇在該地塊處置過程中的支持和關照,送給王伍勇10萬元;同年,吳某爲獲得王伍勇在對該地塊組織落實政策過程中的幫助,又送給其5萬元。
最後,該地塊先後經歷協議出讓、第一次掛牌出讓、土地回購、二次掛牌出讓等過程,於2005年6月被吳某以浙江渝匯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成功取得了使用權,並用於商品房開發。
從2005年至2008年,吳某爲了感謝王伍勇在獲得花岩礁005號地塊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的關照和幫助,又前後送給王伍勇計80萬元。到案發,王伍勇共接受吳某賄賂97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王伍勇身爲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7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