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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一段時間,隨着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關於分佈式光伏電力相關補貼標準和配套細則的出臺,針對國內分佈式光伏電力市場投資的討論逐漸升溫。在這些討論中,中國的分佈式光伏市場將以什麼樣的形態發展,哪些商業模式可以促進市場的發展壯大,是否有國外成熟的商業模式作爲借鑑等,成爲很多討論的熱點話題。
基於作者過去幾年在美國光伏電力市場的研究,發現該市場的商業模式值得我國借鑑。美國市場自2006年以來興起,並在最近幾年逐步佔到光伏新裝機市場份額60%以上的創新商業模式是:以電力購買協議(PPA)/租賃爲載體的第三方融資模式。
這種模式能夠得到發展壯大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國家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多種方式降低了應用光伏發電的成本,使得在考慮補貼優惠之後,一些市場的投資回收年限已經開始進入機構投資者的接受範圍。
但機構投資者考慮到規模效應和交易成本,直接投資的對象通常是大型公共事業級光伏電站。這些電站所需要的佔地面積通常決定了它們不容易坐落在電力需求集中的人口或工商業密集區。在我國青海省和美國內華達州開發的若干大型光伏電站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大型光伏電站的發展。
相比之下,對於處於人口或工商業密集區、電力需求旺盛的衆多中小型工商業和家庭用戶而言,由於個體規模的原因,它們難以直接銜接機構投資者,而光伏系統高昂的初期成本又構成了明顯的門檻,使得他們既使想利用這些補貼優惠投資建設光伏電站也無能爲力。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光伏創新商業模式下的開發商涌現出來,充當了銜接機構投資者和中小型用戶的平臺作用,撬動了分佈式光伏在美國等市場的迅猛發展。在這個平臺上,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光伏電站開發商(服務商)負責建設、運營電站,並和終端用戶簽訂10到20年的電力購買協議(PPA)。項目建成發電,用戶按協議支付電費,從而產生現金流,開發商再按約定的回報率支付投資者。
通過第三方融資,衆多中小規模的電力用戶通常不需要任何前期投資就可以獲得比電網更便宜的電費,且10到20年的合同期爲未來的電費支出創造了確定性。而對於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而言,由開發商和用戶簽訂的PPA相當於一個固定收益產品――PPA合同長達10到20年,電是必須消費的能源,系統本身又有相關的保險,因此幾乎不存在違約風險。
在這種創新商業模式中,太陽能開發商(服務商)是連接用戶、投資者和設備製造商及安裝商的中間環節,起到了核心的平臺性作用。其中,太陽城(Solarcity)公司更是通過開創和推廣這種平臺服務,實現了迅速的發展壯大,並最終於2012年年底在美國納斯達克證券市場上市。在它的身後,還活躍着包括Sunrun、 Sungevity在內的一大批追隨者。
應用PPA/租賃這種第三方融資模式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經濟前提,即在現有的補貼優惠政策下,開發商投資建設的分佈式光伏系統既要有能力爲投資者提供可以接受的回報水平,又要爲電力用戶提供低於現有電價水平的光伏電力;二是政策前提,即使用淨電量結算制度,使得光伏電力用戶可以很方便地將電網作爲大型“蓄電池”,隨存隨用,最終結算。
因此,考慮到中國借鑑第三方融資模式的可能性,其中的第二個前提,即淨電量結算制度的應用,目前在中國已經有相關政策出臺。對於第一個前提,即在現有的補貼優惠政策下,開發商是否有能力通過第三方融資模式既爲投資者提供可接受的回報,又爲電力用戶提供更優惠的電價水平,經過初步測算和行業調研,筆者認爲也是可以實現的。
未來,有理由相信,這種模式在中國的分佈式光伏電力市場上“落地生根”爲期不遠。李月
(來源:能源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