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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新消法”)將消費者協會的性質從以往的“社會團體”重新定義爲“社會組織”,從“團體”到“組織”的轉變,在其組織定性上採用了內涵更爲寬廣的“社會組織”的提法,同時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的是公益性職責,重新界定了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性質,爲消費者協會的健康發展指明瞭方向。
經國務院批准1984年成立的中國消費者協會走過了近三十年的歷程。有關資料顯示,1989年國務院發佈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對社團按名稱進行歸類,凡協會、學會、研究會等均爲社會團體。因此,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出臺時,將消費者協會界定爲“社會團體”。1998年修改後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將“社會團體”的定義明確爲“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爲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新消法對消費者協會的性質作出新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消費者協會的經費雖然來自政府,卻是國家從稅收中提取的。消費者協會所獲政府經費支持,從其實質來源看還是來自全體消費者,用消費者的錢爲消費者辦事理所應當,並不會影響消費者協會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有輿論對消協從社會團體改變爲社會組織稱爲“升格”,其實並不準確。無論是社會組織還是社會團體,其本質都是與行政脫鉤的去行政化的民間組織。
現行的消費者協會具有過於濃厚的行政色彩和行政背景。雖然號稱協會,但其是由政府主導發起,掛靠國家工商部門,業務上接受國家工商等相關部門指導的官辦性質的組織,其運營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等,具有很強的行政性。
從長期看,帶有行政化色彩的消協,容易讓政府監管職能缺位,把本屬於自己的職能推諉給消費者協會,從而最終不利於政府切實履行職責。同時,消費者協會也會失去作爲民間社會組織運行的獨立性和公信力,有些時候公衆難免會質疑:消協究竟是站在消費者立場還是站在管理者的立場說話?
消協這種公益性社會組織要真正實現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職能,就必須去行政化。唯有徹底去行政化,消協才更具有中立性和公信力,提起公益訴訟才能讓消費者更加信服。去行政化,首先要求消費者協會與政府部門實現真正分離,劃分清楚政府的職能和消協的職責,各負其責,有所爲和有所不爲。作爲社會組織的消費者協會的去行政化,實際上是在強化政府監管職責,防止政府轉移本該屬於自身的職責。
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就是要釐清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關係,界定好政府的權力和市場、社會的分界線,放權給市場和社會,凡是市場能有效調節的就交給市場,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凡是社會能有效治理的就交給社會,形成社會組織自律自治的有效規範。消費者協會唯有去行政化,割斷千絲萬縷的行政臍帶,將自身改造爲真正意義上的公益社會組織,否則就是與政府職能轉變的精神背道而馳。
消費者需要的不是一個與政府聯繫緊密、總是站在政府立場說官話的消協,而是去行政化的真正站在消費者立場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民間立場的公益社會組織。去行政化的消協才能真正讓消費者信得過,才能真正樹立公益社會組織的公信力。□劉武俊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