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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13日電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教育部日前印發《出國留學經費管理辦法》。《辦法》規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出國留學經費開支範圍和支出標準,並建立出國留學經費支出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各單位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或提高支出標準。
《辦法》規定,出國留學經費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辦法》還規定,財政部、教育部對出國留學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如發現隱瞞、滯留、截留、擠佔、挪用出國留學經費現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浪費、物資設備毀損等情況,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全文如下:
出國留學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動出國留學事業發展,國家設立出國留學專項經費。爲規範出國留學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經費”,是指用於資助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赴國外學習、訪問、交流,獎勵優秀自費出國留學人員,支持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以及開展留學管理工作的經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國留學人員”,是指根據項目要求,通過專家評審,擇優公平選拔的赴國外學習、進修、交流、科研的人員。
第四條出國留學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明確經費管理責任和要求,確定經費收入來源、支出範圍,加強預決算管理,保障經費合理使用。
第二章預算管理
第五條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留學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國留學工作計劃,擬定留學項目、留學人員規模、留學人員結構等,於每年編制預算前,報教育部、財政部。
第六條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和承擔組織管理任務的其他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根據年度工作計劃,按照中央部門預算規定程序,編制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納入部門預算。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爲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七條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出國留學經費預算編制依據包括:
(一)享受出國留學經費資助的預計人數和各項資助標準;
(二)組織管理工作需要和業務費用開支標準;
(三)各項收入預計規模;
(四)以前年度出國留學經費結轉和結餘情況。
第九條出國留學經費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各單位應加強預算執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要求,報送出國留學經費專項分析報告,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一條年度終了,各單位應編制決算,納入部門決算,報送教育部、財政部審覈批覆。
第十二條出國留學經費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出國留學經費預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財政撥款,是指從財政部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捐贈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並用於開展出國留學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開展出國留學工作過程中,與有關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開展合作,按照合作協議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違約賠償收入等。
第十四條出國留學經費收入管理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項收入。
(二)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用於出國留學資助和組織管理工作;有限定條件的捐贈收入按捐贈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