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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湛輝。資料圖片
自2005年至2012年,吳湛輝總共從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洪中處收到4970萬元,構成受賄罪。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2006年4月,吳湛輝以1600萬港元購買香港一處房屋及車位;2011年6月,再以7600萬港元購買香港一棟別墅及兩個停車場。2007年上半年,出借3000萬元給賴洪中,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因被認定受賄4970萬元,另有9200萬港元、3000萬元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昨日,東莞市委原副祕書長吳湛輝被廣州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非法所得全部收繳。
自首後檢舉他人受賄
對於無期徒刑的量刑,廣州中院解釋稱,吳湛輝涉嫌嚴重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到案且向聯合調查部門檢舉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袁紹東(已判刑)收受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實際經營者賴洪中鉅額賄賂的情況。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
耐人尋味的是,袁紹東是吳湛輝的繼任者,其與賴洪中搭上關係,與吳湛輝不無關係。據賴洪中稱,袁紹東剛上任不久,其弟弟賴鴻就通過吳湛輝認識了袁紹東。袁紹東曾供述,他剛剛上任,就接到前任環保局長吳湛輝的電話,約其在御景灣酒店吃飯。來到酒店,“才發現賴鴻就也在場,吃飯過程中提到賴鴻就的哥哥賴洪中在經營工業廢物處理項目”。不久,賴洪中與袁紹東有了第一次見面。那次見面,賴在袁車尾廂留下100萬元現金。
賣房以退還全部贓款
在吳湛輝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案發後,吳湛輝開始退贓,隨後又出讓其所有的位於香港的物業用於退贓,已經全額退贓。廣州中院認爲,吳湛輝身爲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另其個人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爲又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吳湛輝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其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應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均可減輕或從輕處罰。此外,案發後,吳湛輝先後多次退還贓款,並出讓房產以進一步全額退贓。吳湛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500萬元。判後,吳湛輝當庭表示,對於是否上訴,要考慮一下。(記者劉曉星實習生凌娜通訊員馬英)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