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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昨天下午,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將兩名販賣運輸毒品的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罪犯張樹樂系吸毒人員,經人介紹與罪犯韋成忠相識。後張樹樂欲向韋成忠購買毒品以販賣牟利,二人商定了毒品交易價格、方式等細節。2010年4月至5月,張樹樂先後多次向韋成忠指定的銀行賬戶匯入毒資70餘萬元。2010年4月26日、5月10日,韋成忠分兩次將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從廣東省深圳市運至河北省境內的津保高速公路徐水服務區。張樹樂駕車接取毒品後,將毒品運至天津市,藏匿在其租賃的房屋內。2010年5月9日晚,張樹樂將上述毒品中的500粒冰毒片劑及部分“K粉”賣給張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張某某將包括該500粒在內的共計550粒冰毒片劑交由喬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藏匿。次日,張樹樂又與張某某商定交易冰毒。當日18時許,張樹樂向張某某販賣冰毒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公安人員還從張樹樂攜帶的挎包及其租賃的房屋內查獲冰毒、海洛因等毒品1900餘克。
最高人民法院認爲,罪犯韋成忠、張樹樂販賣、運輸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其行爲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二罪犯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均應依法懲處。罪犯張樹樂曾因先後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和詐騙罪、故意傷害罪,兩次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覈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刑事裁定,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韋成忠、張樹樂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孫啓明通訊員戴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