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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專家們普遍認爲,這是我國遵循國際收支貨幣基金組織最新標準,健全國際收支統計體系的重要舉措。應結合新契機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
應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
1995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在我國近二十年的國際收支統計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隨着我國涉外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國際收支統計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近二十年是我國對外經濟蓬勃發展的時期,這次修改主要是爲了適應新形勢、新問題和新要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說。
丁志傑指出,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有必要完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進一步增強對跨境資金流動的監測和分析,提高預警能力。
200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佈《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在統計原則、範圍和分類以及框架結構等多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和細化,同時強化了國際收支頭寸存量統計。
“這些變化對我國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爲我國健全符合最新國際標準的國際收支統計體系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丁志傑說。
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納入國際收支統計
“總的來看,修改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可以滿足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內國際收支統計和監測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司長管濤說。
據管濤介紹說,修改主要涉及六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統計範圍擴大至“中國居民對外金融資產、負債”;二是申報主體由中國居民擴大至非中國居民,可以更全面準確地掌握有關國際收支交易,尤其是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與非中國居民的國際收支交易;三是根據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以及證券市場的管理和發展情況,增加對提供登記結算、託管等服務的機構的申報要求;四是增加對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的申報義務;五是根據對申報主體的修改情況,增加了對這些申報主體的保密義務;六是刪除原辦法中的有關罰則,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要求進行處罰。
“以往,世界各國包括我國對於跨境資金流動的規模更加關注,而對於對外資產負債的存量到底有多少重視不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委員會委員韓健指出,近年來國際上歷次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各國對於自身對外資產負債家底的瞭解非常重要,弄清家底才能制定科學的宏觀經濟政策,在日常監管及出現危機苗頭時作出準確的決策。
外匯局將完善統計方法便利申報主體
辦法修改後,對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專家建議,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全面提升我國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的統計水平,爲宏觀調控提供重要依據。
“應繼續改進統計方法,使其更加適應辦法的新要求,達到辦法修改的目的。此外,還需要加強宣傳,讓申報主體和社會公衆瞭解自身義務,提高申報意識,支持我國的國際收支統計工作。”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全球宏觀經濟研究室主任張斌說。
據瞭解,作爲辦法具體實施部門的國家外匯管理局也正在進行相關準備工作。
管濤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將修訂發佈《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和《涉外收支交易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在逐步健全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等直接申報統計制度的同時,完善國際收支抽樣調查統計內容,探索估算統計方法,在確保統計數據質量前提下降低社會成本,便利申報主體。
據介紹,國家外匯管理局還將加強與銀行等數據報送機構面對面的溝通,開展多層次的學習宣傳,向社會公衆和申報主體普及國際收支統計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