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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明確“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標準
本報訊據新快報報道,昨日,廣東省教育廳公佈《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並開始向社會徵求意見。新方案明確隨遷子女2016年起可報名高考,明確了“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其中,在廣東省合法租賃住房的,也屬於有“合法穩定住所”。
去年廣東省公佈異地高考“三步走”方案時,不少市民疑惑,如何認定進城務工人員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而今《辦法》明確,進城務工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爲在廣東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在廣東省範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就業登記;在廣東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它商業活動。而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標準是在廣東省擁有自有住房的或合法租賃住房的。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和以前相比,《辦法》並沒有放寬門檻。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廣東省生活、就學的非廣東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廣東省戶籍就業人員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