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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日前報道,惠州逾九成受訪個私商戶反映曾“被自願”交費入協會,“不交會費就不給年檢”,而交費地點全部是在工商部門辦公場所,“交了會費也不見有什麼服務”,希望能永久性停收。對此,惠州市工商部門表示,個體私營企業協會會費與工商局經費並不存在捆綁,且已要求暫停收取。
按照自願入會和會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原則,協會提供服務,會員繳納會費,原本你情我願,但爲何個私商戶當面願掏腰包,背後又稱是“被自願”?其中一個原因就在於,個私協會與工商部門的微妙關係。長期以來,作爲工商部門主管的社會團體,個私協會官辦色彩較濃,協會的負責人中有官員兼任,辦公地點也往往設在工商部門的樓層或大院之內,有時還受工商部門委託面向會員聯合或單獨開展某些工作。“合署辦公”導致政社難辨,協會也被一些人視爲得罪不起的“小衙門”。
儘管工商機關借年檢驗照之機“搭車收費”的行爲被中央、省、市部門屢次叫停,但在一些縣、區基層卻難以令行禁止。今年9月,惠東縣吉隆工商所被曝在辦理營業執照年檢時強制收取個私協會會費800元,遭到國家工商總局通報批評。儘管惠州工商部門反覆申明不存在事實上的利益捆綁問題,但在外界看來,在政社還未完全脫鉤的語境下,主管部門難免有瓜田李下之嫌——即便是子虛烏有,也容易留給公衆遐想空間,增加不必要的誤解。
不久前,“惠42條”提出要減輕民營企業負擔,暫停收取個私協會會費固然是惠企利民之舉,但加強商協會等社會組織建設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公衆對會費問題頗有微詞,並非單是心疼錢,更多焦慮或許還在於會費去向的不透明——盡了繳費義務,卻難以享受具體權利和服務。媒體在惠州的問卷調查顯示,84家交錢入會的個體工商戶及私營企業中,83家稱從未享受過協會的服務,只有1家參加過一次培訓會。
運作不夠陽光透明,是難以建立充分信任的關鍵因素。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2010年聯合下發的《關於嚴禁借年檢驗照之機強制收取個私協會會費的通知》曾指出,各級個私協會要增加會費使用的透明度,定期向會員公佈會費收支明細,主動接受廣大會員的監督。但由於種種原因,目前本地個私協會收取會費的總額賬目、用途流向、收支狀況沒有相應公開,公衆難以進行監督,難免會產生猜疑。當然,此種狀況對其他社會組織及別的地區而言也較爲普遍。
要填補信任鴻溝、重塑公信力,社會組織必須強化內在建設,如推進“去行政化”,規範財務管理,提高運作效率。《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加快實施政社分開,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對此,相關部門應以新一輪改革爲契機,釐清政社的邊界與權責,把原本屬於民間公器的社會組織從權力的強制性中剝離出來,使之迴歸服務社會和市場的本質。而社會組織自身也須順應大衆呼聲,公開相關財務狀況,並在信息諮詢、項目對接、融資貸款、人才技術交流等方面提供更多具體服務,以實際行動回饋會員。身正不怕影子斜,唯有如此,纔能有力迴應猜忌、化解誤會。
正如“郭美美事件”曾引發官辦公益慈善組織的信任危機,在市場化改革不斷深入的當今時代,主管部門應進一步放開限制,讓更多民間組織自主參與社會管理。推動官辦社會組織“接地氣”,使之從政府附屬品中獨立出來、迴歸自治,是大勢所趨。引入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讓社會組織多元化、競爭化,纔可能最大程度激發活力、提升效率。只有這樣,對於那些不能很好履行職責、收取會費卻不辦實事的社會組織,公衆才能真正“用腳投票”。加入與退出,是個人和企業的自願與自由,關鍵就在於要保障好這種自主選擇權利,使民衆不再陷入“被自願”的被動境地。(周歡)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