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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1月25日電(楊孟辰)在今日上午召開的“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對依法覈准死刑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作出迴應,稱曾成傑共集資34.5億元,僅投入5.5億元投入項目開發,大部分款項被其據爲己有。
根據案卷材料等反映,曾成傑的集資款投入到“三館項目”的資金僅有5.5億餘元,大部分集資款沒有用於“三館項目”開發,而是用來還本付息,支付集資戶獎勵,拆東牆補西牆,其餘被曾成傑非法轉移、隱匿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義投資的多個項目和公司。曾用集資款購買的資產轉移至鄧友雲名下達1991萬餘元,個人隱匿佔有大額集資款1530萬元。另外,曾成傑的女兒曾正利用辦理集資轉單業務之機,採用虛假開單等方法套取集資款730餘萬元據爲己有,用於購買豪車等揮霍消費。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根據司法機關的權威認定結果,曾成傑面向不特定社會公衆非法集資總金額爲34.52億餘元,其中實際收到現金集資總額28.25億餘元,集資轉存總金額6.27億餘元。曾成傑公司已退還集資本金總金額16.81億餘元,其中現金退本金總金額10.54億餘元,轉存退本金總金額6.27億餘元,仍有17.71億餘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這是司法機關依據合法有效的鑑定結論做出的認定結果。至於案發前未歸還的融資本金爲12.5億元的說法,沒有在案證據佐證。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是“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任何沒有證據支持的說法都是不能採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