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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女兒入住賓館期間跳樓自殺身亡。事發後,其父以賓館窗戶有瑕疵爲由訴至法院,要求賓館方承擔三成責任。日前,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未能證明被告未對死者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北京市女子小宇於2012年2月29日離家出走,同年3月2日入住本市河北區一家旅館位於9樓的客房。據小宇的父親吳某稱,2012年3月15日,小宇擰開該房間窗戶限位鏈,越窗後墜樓身亡。公安機關勘驗現場後,認定小宇系跳樓自殺。事發後,小宇的父親吳某提出,旅館窗戶上的限位器拉鍊能輕易被其女兒徒手擰開,窗戶限位器形同虛設,旅館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爲此,要求旅館方向其支付女兒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辦理喪葬事宜相關費用共計62萬餘元的30%,即18.6萬餘元。法庭上,被告旅館方辯稱,死者小宇入住的賓館房間窗臺高度爲0.91米,而建設部《民用建築建設通則》中規定,臨空窗臺低於0.8米時應採取防護措施。被告旅館的窗臺高於0.8米,無需採取其他防護措施,可以不安裝窗戶限位鏈。事發當日,小宇擰開該限位鏈後,越窗墜樓。小宇是成年人,她意圖自殺,任何防護措施也阻擋不住,所以,被告不應對其自殺行爲承擔責任。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爲,原告之女小宇的死亡,經公安機關認定系其跳樓自殺所致。原告雖不情願接受該後果的發生,卻已無法改變其女兒生前的抉擇,望節哀。原告主張被告的旅館設施存有瑕疵,未對其女兒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佐證,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訴求。(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