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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迴應“房企欠繳土地增值稅”:對稅收政策存在誤解
近日,據某媒體報道,2005年至2012年的8年間,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土地增值稅總額超過3.8萬億元,此消息迅速成爲輿論的焦點。而涉事房企25日則紛紛發佈公告表示,已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欠繳一說純屬“誤解”。
究竟是“誤解”還是違法欠稅?網友紛紛表示希望權威部門出來給個說法。26日晚,國家稅務總局財產行爲稅司負責人就土地增值稅政策和徵管情況答記者問時指出,土地增值稅徵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近日引起社會關注的有關人員對欠稅的鉅額推算,方法是不正確的,是對稅收政策和徵管方式的誤解誤讀。
該負責人指出,土地增值稅是納稅人在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並取得一定的增值收入時所繳納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爲計稅依據。增值額爲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去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後的餘額。扣除項目金額主要涉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成本及費用、加計扣除項目,舊房的重置成本以及相關稅金。
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細則規定,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實行銷售時預徵、項目終了進行清算,多退少補的制度。在項目竣工結算前由於涉及的成本確定等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實行預徵。預徵一般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預徵率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區分不同類型房地產確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分兩類:一是必須清算的情形,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是稅務機關可要求清算的情形,包括已竣工項目轉讓面積超過85%、或雖未超過85%但剩餘面積已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納稅人註銷登記的。在項目達到清算條件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得出房地產項目實際應繳的稅款,與預徵的稅款比較後,多退少補。
該負責人表示,近年來稅務總局下發了《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完善制度、加強徵管的文件,並連續幾年對北京、上海等21個省市進行督導檢查,推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土地增值稅徵管力度是逐步加大的。
同時,該負責人還表示,目前土地增值稅徵管還面臨着一些困難和壓力,主要反映在:由於房地產行業經營情況複雜,土地增值稅稅制設計也比較複雜。土地增值稅清算需要審覈大量跨若干年度收入、成本和費用情況,稅收徵管難度大並容易產生執法風險。
“下一步,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完善制度措施,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該負責人說。(記者陶葉)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