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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通知,對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免徵部分稅種。其中包括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高校學生食堂免徵營業稅等。
通知明確,經國務院批准,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徵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的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對高校學生食堂爲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通知強調,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爲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高校學生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高校學生食堂。
通知執行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徵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款,分別從納稅人以後應納的房產稅、印花稅和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78號)到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