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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伊春11月28日電(記者袁泉)記者伊春市有關部門獲悉,備受關注的河南航空“8·24”重大飛行事故案今天上午9時在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事故當班機長被告人齊全軍涉嫌犯重大飛行事故罪被提起公訴。這是我國首例空難事故後追究飛行員刑責的案例,受到國際民航組織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關注。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08秒,一架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190機型B3130號飛機執行哈爾濱至伊春VD8387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30號跑道入口外跑道延長線上690米處接近跑道時斷成兩截後墜毀,部分乘客在出事時被甩出機艙。機上有乘客91人,其中兒童5人。事故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億元。
2012年6月28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批覆結案,並予以發佈。《報告》指出了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爲:一是機長違反河南航空《飛行運行總手冊》的有關規定,在低於公司最低運行標準(根據河南航空有關規定,機長首次執行伊春機場飛行任務時能見度最低標準爲3600米,事發前伊春機場管制員向飛行機組通報的能見度爲2800米)的情況下,仍然實施進近。二是飛行機組違反民航局《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的有關規定,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着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仍然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着陸。三是飛行機組在飛機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復飛措施,繼續盲目實施着陸,導致飛機撞地。
間接原因包括: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飛行技術管理問題突出,飛行機組調配不合理,成員之間協調配合不好,對乘務員的應急培訓不符合民航局的相關規定和河南航空訓練大綱的要求。深圳航空對河南航空投入不足、管理不力,有關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民航中南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
被告人齊全軍作爲事故當班機長,未履行《民用航空法》關於機長法定職責的有關規定,違規操縱飛機低於最低運行標準實施進近,在飛機進入輻射霧,未看見機場跑道、沒有建立着陸所必須的目視參考的情況下,穿越最低下降高度實施着陸,在撞地前出現無線電高度語音提示,且未看見機場跑道的情況下,仍未採取復飛措施,繼續實施着陸,導致飛機撞地,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飛機撞地後,沒有組織指揮旅客撤離,沒有救助受傷人員,而是擅自撤離飛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相關規定(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