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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指出:“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
導致地方政府負債快速增長有許多原因,化解地方債務風險要對症下藥。當務之急,是要在標本兼治的考慮下,結合深化分稅制改革和構建地方稅體系等舉措儘快規範地方政府性債務,推進“治本爲上”的制度建設,讓地方債“暗賬翻明”,通過建立合理和切實可行的地方債管理制度,實現地方政府“陽光融資”。
當前地方債務最大的風險在於不透明。規範地方政府融資行爲,不讓地方政府債務出現無序蔓延和暗中積累,應當以“治存量、開前門、關後門、修圍牆”爲要領,疏堵結合,把近5年已登堂入室的地方公債的規模逐步擴大來置換、替代地方融資平臺等形成的隱性負債。此外,還應建立起地方債的預警防控機制,包括建立一定規模的地方政府性債務償債基金,當出現局部性、區域性風險時,能夠及時應對,防止風險擴散。
從長期看,解決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根本還在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在建立起財權與事權相順應、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分配體制基礎上,建立嚴格的地方財政預算制度及其監管體系。(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