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本市一名市民將自己的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而其朋友透支後拒不還款。日前,銀行將該市民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本息及滯納金。該市民認爲,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此事,所以法院應中止審理。但一審法院認爲,此事刑事部分的審理結果,與本案審理結果無關,因此判令該市民償還銀行本息等共計1.2萬餘元。判決後,該市民上訴至市二中院。昨天是二中院的“法院開放日”,該院公開審理了此案,部分羣衆來到法院進行了旁聽。
2007年11月,男子高某(化名)與某銀行簽訂了“貸記卡領用合約”。合同簽訂後,銀行如約履行了合同,將該卡送達高某。高某開通並使用該卡後,未按約定時間還款,欠下銀行本息等1.2萬餘元。銀行經多次催要未果,故將高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其本息及滯納金。
高某表示,他的確向原告申請了一張卡,但2009年該卡借給了其朋友崔某。銀行所指欠款實際爲崔某使用。現崔某下落不明。銀行與他聯繫時,他曾要求銀行向警方報案,但銀行並未報案,後來他向警方報了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簽訂的合約,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爲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履行了發放信用卡的義務,被告在使用此卡消費後,應按照合約約定的時間償還欠款本息。現被告未按時還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
法院認爲,被告將涉案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從而造成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實發生。但該刑事案件審理的結果與本案審理的事實沒有必然聯繫,即與本案的審理結果無關,並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故被告該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