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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全面深化司法體制的改革,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決定》讓國際社會和廣大民衆進一步瞭解我國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相關領域改革內容,也使人們切實感受到中國在推進法治化建設中的堅定決心。
包括司法改革在內的所有社會改革,都不會總是一帆風順的,常常伴隨有爭議、難題甚至阻力,需要統一思想、明確方向、頂層設計、積極推動。司法體制改革涉及國家政治構架和司法本身的功能定位,改革必須在司法統一、法律制度的框架內進行,不能各樹一幟、各自爲政。改革既要創新,更要持續,不能有急功近利、一勞永逸的思想。司法改革必須明確重點,就是要抓住保證國家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保障公民合理訴求與合法權益之一重心,有重點、分步驟地予以突破和推進。
應當看到,在各類社會治理的措施中,運用司法手段調處糾紛、緩解衝突,可以使社會變革階段的利益衝突和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內獲得緩衝與調和,有利於及時解決衝突、緩解矛盾。因此,將司法措施作爲化解社會矛盾及民間糾紛的主渠道,不僅十分必要,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也正是從這個角度上講,切實保證司法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維持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對於推進國家的法治化建設進程,建設“法治中國”,具有現實意義。
司法職權行使中的“依法”與“獨立”,是憲法對法院、檢察院權力運行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權獲得公正、權威的保障。就法院而言,“審判獨立”的涵義非同一般,它不僅是指作爲審判機關的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必須獨立於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依法受理、庭審、調解或者審判,不應該受到外界的各種干擾、影響。而且,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案件的裁判上,也應該是相對獨立的。上下級法院之間並不是如同檢察機關那樣的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性質的行政隸屬關係,上級法院對所轄區域內的下級法院,是一種業務指導和案件質量的監督關係,它們必須通過對一審案件上訴審或者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提起再審的方式去實現指導和監督。唯有這樣,才能體現各級法院審判活動的依法自主和獨立履職,真正發揮上級法院第二審或者再審審理程序的監督、糾錯功能。
如何通過深化司法權依法獨立行使的體制、機制以及經費、人事保障的改革,真正排除法外干擾,使司法保持客觀、中立、公正,就成爲當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決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下一步,就需要完成具體化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使司法運作更爲科學和規範。
當前深化司法改革尤其需要加強針對性,應當重點解決制約深化改革的突出問題。要看到,我國的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面臨繁重的任務,牽涉的社會關係並不單一,涉及的問題也相互關聯。改革不可能全面出擊、面面俱到。應當重點針對司法權威還不夠、透明度還不高、機構性干預難排、權力制約不足、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依然存在等問題,從“體制”入手,進行實質性地改革,確保司法權能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樹立司法的公信與權威。遊偉
(來源:新民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