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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藝謀超生事件再次提高了公衆對社會撫養費的關注,本月初,江蘇省和廣東省衛生計生部門相繼向社會公佈了2012年該省社會撫養費總額。至此,全國已有24個省份公開了去年社會撫養費徵收總額,共計超過200億元。這樣大筆的資金,它的來龍去脈,尤其是使用情況是不是應該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公開呢?
社會撫養費並非罰款
社會撫養費是指爲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社會事業公共投入,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衛計委官方網站稱,社會撫養費不屬於中央財政收入,也不屬於衛生計生部門收入;社會撫養費不允許與計劃生育支出掛鉤,更不是一一對應關係。根據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因此,這裏的超計劃生育子女,是指違反了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所規定的條件,超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情況。
實際上,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而非行政罰款。徵收社會撫養費是行政機關在代表國家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具有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
人們之所以會誤認爲社會撫養費爲罰款,與我國對超生者的經濟制裁的變化過程有關,即從最先的行政罰款到收取計劃外生育費,之後逐步演變爲徵收社會撫養費。
縣級計生部門不得擅自強制收繳
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計生部門一經發現超計劃生育的行爲,就要對超計劃生育者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行政決定。此決定依法作出後,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必須予以執行,當事人對於行政徵收決定應當實際、按時和完全履行。
對未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對加收滯納金後仍不繳納的,因計生部門不具有司法強制力,故作出徵收決定的計生部門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實踐中,有個別地方計生幹部在執法中,擅自採取強制措施向超計劃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如強行收繳扣押財物迫使具體行政行爲的相對人繳納社會撫養費,均是超職權範圍的違法的行政行爲。針對上述情形,當事人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根據我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如果在被動強制收繳財物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違法行爲人予以經濟賠償。
社會撫養費計算方法尚不明確
社會撫養費的計算方式,地方性行政法規未作具體規定,只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一般而言,徵收標準主要根據生育情形,按照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幾倍徵收。但具體徵收數額未作明確規定,因此各地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不盡相同。如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第1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遼寧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提出,“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計徵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標準繳納,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多生育二個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爲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但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1倍至2倍的標準繳納;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3倍至4倍的標準繳納。”
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滋生了社會撫養費“不入賬或少入賬”的不良現象,這顯然給相關執法者以權力尋租空間,甚至可能出現違反“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繳納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的規定。
政府能否主動公開收支情況
2013年9月,國家審計署首次發佈了9省市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徵收標準不一、違規下達任務指標、擅自挪用資金、截留款項發獎金等問題紛紛暴露。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主動公開並重點公開財政預算、決算報告等內容。既然社會撫養費被納入國庫,作爲地方財政預算,就屬於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但各級政府預算公開時卻並未對此進行單列。
社會撫養費的用途是適當補償社會公共投入和公益事業,關乎公衆切身利益,政府理應主動公開。但各地對這一信息絕大多數是“被動”公開,還有一些地方仍舊遮遮掩掩,甚至以“屬於內部掌握”等理由不願公開。
根據《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沒有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還要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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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二胎”政策
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影響
“單獨二胎”的改革信號受到人們廣泛期待,目前各地正陸續出臺具體相關政策予以落實。值得關注的是,一些已提前實現“單獨二胎”的家庭,有的已經接到計生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行政決定故意拖延繳納,想等到相關政策出臺後,以新政策作爲不予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抗辯事由。有的尚未被計生部門決定徵收社會撫養費,要麼四處躲藏,要麼行賄計生部門工作人員暫且不予徵收。
這些“二胎爸媽”認爲相關政策出臺後,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便可使“二胎”擺脫“黑戶”現狀。然而,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計劃生育是我國基本國策,在各省針對“單獨二胎”的具體政策出臺前,對“搶生”二胎的超計劃生育者依然要徵收社會撫養費。相關政策出臺後,亦因不具有溯及力,仍然要依法向超計劃生育者徵收社會撫養費。
“單獨二胎”政策實施後,計劃生二胎前需要先申請類似“再生育一胎的生育證”的證件。如果沒有經過申請並獲審批而生二胎,即便符合當時的政策也有可能要被徵繳社會撫養費。門頭溝區法院付金韓明生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