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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鐵路總公司運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明年春運期間,旅客辦理車票改簽,且改簽後乘車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間的,退票時按票價的20%收取退票費。此舉目的在於引導旅客增強購票的計劃性,讓更多車票及時週轉到急需的旅客,使寶貴的運力資源得到最大限度利用。
2011年9月,原鐵道部終於決定將退票費率從之前的20%統一降低爲5%;可好景不長,今年8月,中國鐵總以“爲旅客着想”的名義,將退票費率提高爲5%至20%;而現在,鐵總更進一步,將春運期間改簽車票的退票費率統一提高到20%。照這個趨勢,在“爲旅客着想”的名義下,不知鐵總今後還會祭出多少招數。
春運是提高火車退票費率的理由嗎?不!恰恰相反,春運期間一票難求,無論旅客退多少票、何時退票,都不會影響車票再次發售(包括在列車上補辦臥鋪票),旅客退票並不會給鐵總帶來什麼損失。換言之,正因爲在春運期間,退票費率才應按最低限額(5%)收取,甚至免收退票費,而不應該反其道而行之。
誠然,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運輸企業形成合同關係,旅客退票等於單方面解除合同,理應支付退票費。可是,火車晚點也相當於鐵路運輸企業沒能很好地履行合同,旅客可曾獲得賠償?旅客的財物被盜,說明鐵路運輸企業沒能提供安全的乘車環境,被盜旅客可曾獲得賠償?
按票價20%收取退票費不僅不合理,而且不合規。2003年1月國家計委出臺的《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雖然原國家計委早已改名,但《規範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並沒有因此廢止,仍有法定效力。
再有,原鐵道部是高度政企合一的部門,2011年9月將退票費率統一降低爲5%,這不是企業行爲,而是一項政令,或者說是一個行業管理規定。同樣,這項政令不能因鐵道部被拆分而失效。中國鐵總廢除原鐵道部的規定,而且沒有徵詢民意,擅自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這本身就不合法理,名不正言不順。
從“市場”的角度看,春運期間提高火車退票費率,與市場基本原則背道而馳;從“壟斷”的角度看,鐵路旅客運輸具有公益屬性,運輸企業不應巧立名目向旅客多收錢。中國鐵總既“壟斷”又“市場”,無論從哪個角度看,提高火車退票費率都屬於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