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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2月11日電據中國政府網11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規定要求,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
規定指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國內外有典型意義、在科學上有重大國際影響或者有特殊科學研究價值,並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
規定要求,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對面積偏小,不能滿足保護需要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鼓勵擴大保護範圍。自批准建立或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調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規定強調,因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設立的程序報請國務院批准,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