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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12日對一起新類型的工傷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16名詐騙犯以自斷手臂的方式僞造工傷,詐騙14家企業30餘萬元。經過兩天的審理,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16人8年至7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兩萬元至1000元不等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程某等16人,經事先合謀,至無錫市惠山區、錫山區、北塘區、南長區等地的廠企,採用僞造工傷事故的手法進行詐騙。他們一般先在網上尋找願意自殘者,然後讓他找一家企業工作,找到工作後,故意擊打其手臂致尺骨骨折,再上班並尋機假摔裝受傷。治療期間,其他人冒充骨折者的親屬,以私了名義與企業“談判”,騙取企業錢財。至案發時,16名被告共作案14次,騙取人民幣合計30.7萬餘元。
據惠山法院介紹,這一新類型的工傷詐騙案中,被害單位大多爲小微企業,多從事機械、鋼鐵、建設等行業,特別是一些用工需求量大、人員流動性強、勞動密集型的企業。發生事故的工人一般都是新進企業工作的,上班時間很短,大多不超過1周。工人受傷後,都堅持回老家治療,在處理賠償時主動要求“私了”,且提出遠低於正規途徑所能得到的賠償費用。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他們還會以向勞動管理部門舉報爲由向企業施壓,迫使企業息事寧人,一次性解決。
審理法官說,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殘或自殺等行爲而造成事故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發生在無錫的這起工傷詐騙案,再次給小微企業以警示,如發生類似此案的工傷事故,企業主一定要“留個心眼”,不要輕易“私了”,要依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法官還建議,企業在處理職工受傷事故時,既要採取措施讓受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也要注意保留證據,掌握真實情況,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企業要與工人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進一步規範勞動用工行爲,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