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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加強對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記錄的管理,《市國土房管局關於加強住房保障家庭不良信用記錄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於近日下發,本市將記載存在違規享受住房保障情況家庭的相關信息,用於糾正違規家庭的違規行爲,防止不良信用家庭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對於被納入不良信用記錄的家庭,在《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內,相關部門不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並且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將建立申請人及其配偶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計算。
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取得住房保障的,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終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其中,未辦理入住的,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交接手續;已辦理入住的,在申請人退回已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前,限制其辦理保障性住房產權登記證明,並且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回公共租賃住房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補貼並責令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爲5年,自責令退還決定實施之日起計算,並且在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前限制申請人及其配偶辦理房屋交易手續。
領取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情況發生變化,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應當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經查實不符合住房租賃補貼條件或者符合條件但需要調整其補貼標準的,停止向該家庭發放補貼,如申請人需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對申請人及其配偶建立不良信用記錄,期限自停止發放補貼之日起至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之日止。(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