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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0日從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針對甬紹金衢成品油管道的“打孔盜油”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據介紹,今年3月初,中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對甬紹金衢成品油管道進行通油前的灌水測試,結果發現管道全線不能保壓,懷疑存在漏點。經排查,發現管道在諸暨市牌頭鎮西山下村被開孔,安裝了包括口徑25毫米的閥門、高壓軟管及10立方米容量的埋地油罐等在內的盜油裝置。
經諸暨市公安局立案偵查,3月21日,郭某歸案。據交代,2011年上半年,一支施工隊在牌頭鎮西山下村靠高速公路兩旁的土地上安裝管道,瞭解到該管道將用於運輸成品油後,他起了貪念。“把管道里面的油偷出來的話,那就發財了。”等施工隊離開後,他便購買、安裝了盜油裝置,其中定製油罐花費7000元。
諸暨市公安局於5月21日向諸暨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者於6月14日向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一審認爲,被告人郭某無視國法,爲盜竊油品,實施了在輸油管道上打孔、安裝閥門等破壞性手段,使輸油管道一直處於危險狀態,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爲已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終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8年。(記者曹典、章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