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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科原科長肖某可謂生財有道,其利用自己負責稽查該區範圍內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的工作便利,以出借資金收取高額利息的方式,向轄區內的藥店收取賄賂;爲了給自己謀取前途,又轉頭向局長行賄。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處肖某有期徒刑5年3個月。
法院查明,2007年7月至2011年7月,肖某在廣州市黃埔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任職稽查科副主任科員期間,負責稽查該區範圍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市場的稽查工作。
2010年1月,肖某向該區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經營者許某主動提出,願意將自己所有的人民幣20萬元借給許某,每月收取3%的利息。許某在自己並不需要資金的情況下,同意以肖某提出的利率標準借入上述款項,並按肖某的授意,在借據上寫明出借人爲肖某的妻子“劉某”。隨後,肖某按照約定扣除第一個月利息後,將本金19.4萬元轉賬給許某。
2010年,肖某共向許某收取“利息”7.2萬元。2011年1月,肖某提出將出借本金增加到50萬元,月利率仍爲3%,借據上所署的出借人仍然是其妻的名字。至同年6月,肖某向許某共收取“利息”9萬元。同年7月,肖某升任黃埔區食藥局餐飲科科長,肖某將出借本金增加至80萬元,同時把月利率提升至4%,在所寫借據上出借人仍然是肖某的妻子“劉某”;至同年11月,肖某共收取“利息”16萬元。同年12月,在月利率4%不變的情況下,肖某再次提高出借本金至100萬元,至2012年1月,共收取“利息”8萬元。此後,因肖某案發,許某停止向肖某支付利息。
據悉,從2010年1月至2012年1月,肖某向許某收取利息共計40.2萬元。而許某則將上述肖某給付的本金,再將月利率提高至4%至6%後轉借他人,從中漁利。
記者瞭解到,被告人肖某在黃埔區食藥局工作期間,爲了獲得提拔任用,於2010年中秋節期間到時任該局局長劉某金(另案處理)家中,將兩萬元人民幣裝在禮品盒中送給劉某金;同年12月的一天,在劉某金的辦公室,肖某再次把裝在茶葉盒中的3萬元現金送給劉某金;2011年6月29日,肖某在被提拔爲餐飲科科長的當天,應劉某金之邀在飯店吃飯時,又把裝在茶葉盒中的現金1萬元送給劉某金。
2012年3月26日,肖某向黃埔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投案自首,並於同年9月11日退繳款項40.2萬元。
2012年12月14日,黃埔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肖某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宣判後,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認爲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肖某不構成受賄罪,屬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被告人肖某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
廣州市中院審理後認爲,肖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金錢,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因此,原審被告人肖某犯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並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說“法”
全方位公開財產讓官員不敢伸手要錢
近年來,中央頻出重拳懲治腐敗,同時不斷健全防腐機制,大大壓縮了腐敗犯罪的空間。然而,仍有個別幹部無視黨紀國法,爲牟一己私利不惜鋌而走險,甚至在反腐重拳之下屢屢“翻新”受賄手法逃避打擊,如廣州市黃浦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科原科長這樣的,以所謂借款收利息的形式收受賄賂。如何挖出這些隱藏較深的腐敗分子?此前,曾有反腐專家提出,遏制手段日趨隱蔽的腐敗,惟有建立完善的官員財產公示制度,其中,不僅要公開官員財產,還要公開官員親屬財產,同時,通過金融機構、房產機構的信息共享,監督官員的每一筆大額存款、支出,通過財產的全方位公開,讓官員不能伸手、不敢伸手。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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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農開辦原主任涉嫌受賄被訴
本報訊記者阮佔江通訊員祝豔華肖媛元利用職務之便在某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中,幫助某工程管理公司承攬該項目工程監理業務、提高監理費比例。近日,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檢察院對衡陽市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原主任劉斌受賄一案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
經查,2011年至2013年5月間,劉斌利用職務之便在某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中,幫助某工程管理公司承攬該項目工程監理業務、提高監理費比例,獲取非法利益,多次收受該公司股東賄賂11.5萬元。劉斌還在申報貸款貼息、財政補助的過程中,分別爲3家公司提供方便,並分別收受3家公司賄賂5.1萬元。(章寧旦鍾言)
(來源:法制網)